戒律答疑讨论之二十六

戒律答疑讨论之二十六(20200616)
(一)
【居士】超市免费的班车,我不买东西,也去坐的话,算偷盗吗?
【贤佳】如果明确检查,限定去超市买东西的人才能坐,自己欺诈蒙混而坐,那么犯盗。
如果不检查,也没有告示限定,那么随意去坐不犯盗。其实如同他们赠送福利以作广告,接受无妨。
如果有作告示限定,但不检查,那么是默许而不鼓励随意坐,坐了不犯盗,但业上不太清净,不坐为好。

(二)
【原极乐寺尼】末学刚刚看到《戒律答疑讨论》中有位居士说夏天离不开藿香正气水,但藿香正气水含有酒精成份,末学有些信息和感想想分享给她:
藿香正气水有很多品牌,有的含酒精成份,有的不含酒精成份,可以选择不含酒精成份的。
以前在极乐寺的时候,因为当地气候湿热,很多同修夏天的时候容易中暑,藿香正气水是寺里常备药,我也喝过。当时寺里有两种品种的藿香正气水,一种是含酒精的,一种是不含的,应该都是外面居士供养给寺里的,因为经验不足,所以有买到含酒精的。为了让居士的供养能实现价值,又不影响出家法师持戒,寺里的处理办法是:对领药的人作区分,把不含酒精的给出家法师,含酒精的给净人。
当时我们出家众领到的不含酒精的是“太极牌藿香正气口服液”,并且这个品牌是比较有品质保障的,以前我在家的时候,有医药常识的家人选择藿香正气水也是这个品牌,您可以试试。另外您也可以在网上购物商城搜索引擎输入“藿香正气水不含酒精”,自由选择您合意的其他不含酒精的品牌。
还有一点心得分享。有位居士曾给我介绍她接触过的一位有酒精过敏病症的人,这个人即使吃了含酒精成份的药物也会过敏,因此吃药时也要选择不含酒精成份的。有一次此人有病缘服用某种药水(不记得是否是藿香正气水了),服用后才发现买药时没注意,买的是含酒精的,结果发生了过敏症状。我想这个人有过这次经历后,再购买或服用药时就会更加注意看了,不然又会过敏。此人不是因为持戒原因,只是因为体质原因而防护酒精,那么我觉得对持戒人来说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如果我也酒精过敏,我会选择服用含有酒精的药物吗?当然不会。也就是说,对持戒人来说,防护戒体(不饮酒)应要放在比保护身体(防止酒精过敏)重要得多的位置,即使完全没有酒精过敏,对待酒精的警觉性也应该要比有酒精过敏的人强很多才对。
【贤佳】很好的经验和思辨!我转给那位居士参考。

(三)
【沙弥尼】末学给桶里倒了一点水,忘记处理了,过了几天,发现桶里有两个小飞虫的尸体。末学知道桶里有水时可能会淹虫子,但知道得不是那么十分清晰。因此判定这属于故杀生,或是故误参半,最好是对首忏悔。今天才发现的,不知虫子是哪天掉进去的,所以判结两个故杀生下品突吉罗罪,最初覆藏罪两个,经夜覆藏罪两个,随夜辗转覆藏罪不忆数。这么判定是否正确呢?
【贤佳】属于误犯,应自责心忏悔。虽然知道可能会淹死,但您平时持戒心强,不是故意放任淹死虫子,只是大意忘念,所以属于误犯,自责心忏悔,以后注意避免。
【沙弥尼】今天还发现房间地上有水,水里有虫子一只被淹。末学从来都没注意这个细节,因此属于不知戒相的故犯,判定犯故杀生下品突吉罗罪一个。这么判定是否正确呢?
【贤佳】同上。是不知事相,不属于不知戒相。
【沙弥尼】经法师指点,末学才发现自己戒相与事相不分的问题。戒相是一个总纲(开遮持犯,轻重之相),事相是具体清况下的细则?可以这么粗略理解吗?
【贤佳】迷于戒相是了知事况而不知对应的开遮轻重的戒法原则,迷于事相是不了知事况本身。例如认为酵素虽然含酒,但饮用不犯不饮酒戒,是迷于戒相,不入开缘。误以为酵素不含酒而饮用,或错将酵素当白水一口饮下,是迷于事相,可入开缘。
【沙弥尼】若走路时没有注意看地上,踩死了地上的小虫子,自己也不知道踩死,是否应属于失念误犯呢?
【贤佳】是的。
【沙弥尼】若经常不注意,觉得反正没有没有杀心,不算犯,有这种心态,是不是就属于故犯了呢?
【贤佳】是的,轻心误作,从属故犯。
【沙弥尼】“觉得反正没有没有杀心”这种认识本身就是错误的吧?是否应为有轻微的杀心,但自己没有意识到?觉得时时小心防护的人的心和不防护的人的心还是差别挺大的呢。
【贤佳】平常走路宜应低头视地,避免踩虫,如《大乘宝云经》说:“若入城郭、若入聚落而行乞时,应善摄念,内善思维,于诸境界勿令驰骋,威仪详序,诸根不动,慎无于放逸,视地七尺,低头而行,于诸善法勿使心散。”(卷第五)《佛说忠心经》说:“行道当低头视,地虫无得蹈杀。”
【沙弥尼】误犯的罪没有犯戒罪,这种说法正确吗?
【贤佳】误犯是有罪的,应自责心忏悔而得清净,但不算正犯,罪很轻微,从宽标准可说没有犯戒罪。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事钞》续云:‘问:无记无业,云何有报?答:解有二。初言感报者,谓先有方便,后入无记,业成在无记心中,故言感报,而实无记非记果也。二者不感总报,非不别受,如经中,头陀比丘不觉杀生,彼生命过堕野猪中,山上举石,即因崩下还杀比丘。’”
【沙弥尼】感觉法师引用的《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的内容回答的是“误犯是有罪的”这个问题吧?而误犯有没有“犯戒罪”从引文中体现的并不是很明显。比如犯故杀,对忏只能忏掉犯戒的罪,但性罪还得靠其它方式忏悔,末学问的大概是这个意思的犯戒罪。虽然法师说“罪很轻微”,但末学觉得听起来已经挺恐怖了。“如经中,头陀比丘不觉杀生,彼生命过堕野猪中,山上举石,即因崩下还杀比丘。”(头陀比丘误杀生,被杀生的动物又转投胎为野猪,野猪在山上举石,石头落到山下又误砸死了比丘。)因为误犯杀生,就被石头误砸死。“如《五百问》中知事误触净器作啖粪鬼等。”这个误犯的罪也是挺重的呢。
【贤佳】按戒律,误犯必须自责心忏悔,即是有戒罪,只是较轻,有时从宽标准说不算有犯戒罪。杀、盗等性戒相应的误犯也有业罪,但是相对轻微,且是不定受(容易完全忏悔清净,不是必定受报)。如果不忏悔,也可能因缘成熟受报(如您引述的例子)。所以宜应常尔正念、摄心离过,并宜常勤忏悔,才易清净解脱。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十五·(一)(二)》。
【沙弥尼】若在寺院,厨师尝饭菜的咸淡,尝完后是否应将饭菜吐出,以免犯到盗戒及不恭敬呢?
【贤佳】是的。
【沙弥尼】像末学目前在的寺院,饭菜是开许可以自取的,在这种情况下,厨师尝咸淡之后是不是就可以不吐出来呢?
【贤佳】是的,但吐出来为好,养成好习惯。
【沙弥尼】乘飞机时,有规定随身携带的行李不得超过5公斤及相关尺寸要求。末学从来都没有称过带的东西的重量,今天称了一下,发现衣钵、手机、水杯加起来就有3.5公斤,再背上三四本经书,重量就超过5公斤了。由此推断之前有时会超重,因此怀疑自己犯盗。有人说没有盗心不犯盗,因此请教法师。
【贤佳】如果不知道规定,那么属于误犯,自责心忏悔,以后注意避免。如果知道规定,故意蒙混过关而亏付航空公司,那便是盗心,属于犯盗。但航空公司一般公开严标准,实际潜规则宽松对待,不太过超限则不管,因此您说的情况从宽不算犯盗,从严忏悔并避免为好。盗心有多种,侵占他人财物之心是盗心,亏付钱财之心也是盗心,如偷税、漏税即是犯盗。
【沙弥尼】您说:“如果不知道规定,那么属于误犯,自责心忏悔,以后注意避免。”末学会觉得不知道规定属于“黑暗心”(“黑暗心:谓痴心愚教,生可学迷,随作结重”),犯盗。参照的是弘一大师对互用三宝物的解答,如《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中:“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贤佳】盗戒所说“黑暗心”是指不知戒相,如文说“愚教”。不知道规定,是迷于事相,不是学知戒相可以保证避免的,属于“不可学迷”,所以入开缘。
【沙弥尼】小时候有偷过别人家菜地里的西红柿、玉米、地瓜等(和小朋友们把这些当玩乐)。
判定:他物,他物想,有盗心(见便取),兴方便,是轻物,举离本处。
未受戒,不结犯戒罪,但有盗罪。拜佛等忏悔。无法找到物主,为物主念佛回向。
【贤佳】是的。
【沙弥尼】 关于“取相忏”消业的原理,末学一直都不太明白,以前听过一种说法,比如拜佛消业,如同往盐水里加水,加的水越多,咸味就越淡,业并不能真正消,是通过拜佛等福报增长了,对原来业的承受能力增强了。这种解释正确吗?
【贤佳】没有忏悔心的拜佛只能增福,有忏悔心的拜佛可以对治以前的业使不增长,乃至使之永不成熟,如同一个反作用力将滚石顶回去。业由心造,随喜可以增业,忏悔可以减业。
【沙弥尼】大妄语需要对方领解才结犯,小妄语是否也需要对方领解呢?还是只要自己心口不一就结犯。
【贤佳】也需对方领解,都不必对方相信。若对方未领解,则结方便罪。
【沙弥尼】小妄语:寺里发牛奶,末学和执事尼师说,末学不需要,消化不了。执事尼师反问:“你是牛奶和酸奶都消化不了吗?”末学好像没太考虑,就说了一个“嗯”。后来一思维,不对,酸奶应该可以消化,只是不想喝。
判定:没有正念,属于误犯,自责心忏悔。
【贤佳】是的。
【沙弥尼】作各种仪轨时的“威仪相顺”,对着衣有什么要求吗?作仪轨前的“礼敬问讯”,是需要礼拜吗?还是只问讯就可以呢?通常在同事沙弥尼前,我们只是问讯。若需礼拜,那就需要搭法衣了吧?若是需要“礼拜问讯”,搭法衣,找人发露也会变得不容易。现在没有尊法持戒的氛围,各种仪式会让大家觉得繁琐,没意乐。
【贤佳】作法要求的威仪相顺是指行、住、坐、卧等身体仪相,不是指着衣。两人穿着衣服不一样也无妨。穿法衣是最好,不穿也不妨作法成立。
“礼敬问讯”,对晚辈和同辈宜作问讯,不宜礼拜。对尊长上座宜应礼拜,不方便礼拜的时地问讯也可。
【沙弥尼】末学重新学习了了《戒律答疑讨论二十二·(五)》中沙弥尼请教您可否依止男众剃度的问题。若是犯到男女出家众同居一寺,怎么办呢?是否也有居住天数、距离及是否有人陪同等的相关规定呢?
【贤佳】临时住几天,有同伴陪同,可能没问题。律中规定优婆塞不应独宿尼寺,如《优婆塞戒经》说:“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独宿尼寺,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卷第三)藕益大师《优婆塞戒经受戒品笺要》解释说:“防过远嫌也。设有不得已事,须得好伴同宿,非犯。”可能比丘也类同,不得已而临时住,宜应尽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