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答疑讨论之二十九

戒律答疑讨论之二十九(20200707)
(一)
【原极乐寺尼】之前看到这篇文章《一场伟大的骗局,感动不已》(https://xw.qq.com/cmsid/20200327A0R64F00),有一些对文章立场的不同看法。
(文章摘录){很多年以前,美国一个小镇上发生了一起银行抢劫案。抢劫犯没能抢到钱,却被保安困在银行里。他抓住一个五岁的小男孩,要求警方准备五十万美金和一辆车,否则就要开枪杀人。谈判专家尼尔森赶到了,谈判未果后,他只好尽量拖延时间,让狙击手各就各位。眼看绑匪就要撕票,狙击手扣动扳机,绑匪应声倒地,小男孩顿时给溅了一身血,吓得号啕大哭。尼尔森赶紧抱起小男孩。此刻,外面的媒体蜂拥而至,却听尼尔森高呼一声:“演习到此结束!”小男孩这才止住哭,问妈妈是不是真的,妈妈含着泪点头说是,一边的警察也上来安慰小男孩,说他表现得非常好,应该获得奖章。第二天,镇上的媒体集体失声,对抢劫案只字不提,所有的人都心照不宣地选择保护小男孩的幼小心灵。
多年后,一个中年人找到了尼尔森,提起这件事,问他当初怎么会喊出这样一句话。尼尔森笑说:“枪响的时候,我在想,这孩子可能一辈子都走不出这件事留下的心理阴影。但当我走近他的瞬间,上帝给了我一个启示,让我说出了‘演习结束’这句话。”这时,来人紧紧拥抱着老尼尔森,半天才开口说:“我整整被瞒了30年,前不久,妈妈才告诉我真相。谢谢,谢谢尼尔森叔叔,是你让我拥有了一个健康的人生。”尼尔森眨了眨眼,笑着说:“你不用谢我,如果要谢,就谢那次欺骗过你的所有人吧!”}
不知道这个故事是真的还是编的,且按是真的来说,末学不认为对小男孩隐瞒他被绑架的事实是对他心灵的保护,相反,可能因为这种隐瞒而造成他认识事物的迷乱,这对于他获得真正的心灵的健康是有害的。
故事写得很简短,隐略了很多可能有的现实情况。比如,小男孩被告知这场绑架不是真绑架,而是演习,那么今后他再遇到类似的情境,或者又即将陷入被绑架的危险中时,是不是会以为又是演习而不加以警惕呢?如果他遇到了真演习(假绑架),会如何视之?会作不必要的警惕吗?诸如此类的很多问题,他不会存在疑问和困惑吗?怎么处理呢?
诚然,很多经历了绑架案的受害当事人往往会有较大的心灵创伤,需要施以专门的心理治疗,如此才容易慢慢从阴影中走出来。尽管这个过程很艰辛,但是末学认为应该去经历这种艰辛,去完成真实的心灵的重建,而不是靠欺骗或自欺来掩盖那令人伤痛的事实,获得暂时的、短浅的心理安慰。
所以就这个故事来说,末学认为应该如实告诉这个孩子,他受到了真绑架,让他的真实的创伤流露出来,然后大家再根据他的创痛来给予相应的治疗和帮助。据说有些失去父亲或母亲的孩子,被家里的大人隐瞒真相,但孩子未必觉察不到端倪,为此自觉不自觉地要去“配合”大人的隐瞒,或者默默承受这种隐瞒的氛围带来的痛苦,由此造成的心理阴影也是巨大的。其实很多时候,是大人接受不了亲人的离去而撒谎,从中获得心理安慰,并非是孩子接受不了事情的真相、需要假象来安慰。
这些感悟也是来源于自己持不妄语戒积累下来的感受。持的过程中慢慢就会觉得真相才是真正对人们有利益的东西,捏造的假象看起来再好,终究无有是处。比如佛陀告诉我们苦谛,这就是一个很不美好的真相,这会很伤害我们的心灵吗?我们只有知道了此世界实苦,才会想去修行,从而真正从痛苦中超拔出来,获得真正的快乐。欺骗我们说“这个世界其实很美好”有什么好处呢?那我们就会止于满足眼前虚假快乐,将会不升反堕。末学能够相信佛语,领会到一点佛所说苦谛的内涵,这本身也是得益于持不妄语戒,由于内心常常缘在真实面上,对于真实的东西就比较容易接受。当然,有时候说出真相需要善巧,注意时机、分寸和方法,这是需要考虑的。
也是因为持不妄语戒的缘故,对相关的境缘会敏感一些,所以在看到这个故事时不自觉地就会用不妄语戒来审视和衡量这个故事(因为尼尔森说了妄语)。末学觉得,即使按菩萨戒来讲(菩萨戒的不妄语戒在救人命的时节因缘下可开,除此之外都不开),按这个故事的情节也不符合开缘,因为尼尔森的妄语是在小男孩已经被救之后说的。
不知法师对这个故事或末学的感悟有什么看法?
【贤佳】您的辨析很好!故事应是伪编的,例如小孩能明白“演习”的语言意思,却不明白现场抢劫和枪杀真假,是不合情理的。即是故事是真的,如您的分析可能有很多隐患出现,最后的好结果是侥幸特例,不能定证欺骗的明智和“伟大”。
妄语是性恶之法,如同毒药在特别机缘下可以治病,但本身有毒性,有副作用,宜应特别谨慎,不可通泛滥用。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妄业熏积,识种尤多,故随尘境,动便虚构,不思反流之始,但愿毕世之终,以此安生为要,当死定非排业,良可悲夫!加以犯无定境,起必依心,但使违内想心,不论外缘虚实,一切皆犯。”
《十住毗婆沙论》说:“虽轻妄语,习久则重,能失菩提心。”(卷第四)
《大智度论》说:“妄语之人,先自诳身,然后诳人,以实为虚,以虚为实,虚实颠倒,不受善法,譬如覆瓶,水不得入。妄语之人,心无惭愧,闭塞天道、涅槃之门。”(卷第十三)
XC即是倡导好心妄语,其言行多有虚诳乃至邪妄,其弟子效学,惑害广大。
【原极乐寺尼】体系不应欺瞒大众关于XC的真相,也同此理。小妄语在声闻戒里是完全不可以开的,只有菩萨戒在极特殊因缘下才可以开,而出家众多数会受持声闻戒,受不受菩萨戒则不一定,这样就意味着不会存在可以开缘妄语的可能,是这样吧?
【贤佳】菩萨戒极特殊情况下开缘小妄语,不犯菩萨戒,但同时犯声闻戒(包括居士五戒),有功有过,罪过部分应忏悔。若认为完全无过,便是邪见,那么过重功小。
如《大般涅槃经》说:“若有比丘犯禁戒已,骄慢心故,覆藏不悔,当知是人名真破戒。菩萨摩诃萨为护法故,虽有所犯,不名破戒。何以故?以无骄慢、发露悔故。”(卷第六)
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一些交流讨论(20190103)·(二)》、《一些交流讨论(20190217)·(六)》。
【原极乐寺尼】末学重新学习了两个链接里的辨析。之前自己的记忆是,菩萨戒在“为救护众生剧苦及性命”的前提下可以开缘妄语,现在重新学习,明确了此前提还需兼备一个条件是:确实找不到不妄语而可救护的办法。所以虽说开缘,但要求是很严格的。此外,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菩萨要“自无染心”。也就是说,要发心非常纯正、清净才可以。这一条末学也觉得是很难把握的,说不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染心,也就意味着实际上可能不符合开缘。所以总结概括一下,菩萨戒可以开缘妄语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为救护众生剧苦及性命,二是自无染心。这么高的“标准”,还是应当慎用为宜。
另外您说“若认为完全无过,便是邪见”,对此末学也是很感慨。以前末学觉得“邪见”是一个离自己很遥远的词,现在慢慢觉得其实它不遥远。比如,有人执意杀生吃肉,即使他口头上没说“我认为吃肉没什么错”,他的行为也表明了是基于邪见的,因为没有邪见引导就不可能做出杀生吃肉的行为(如果认为吃肉不对,但因为习气忍不住而吃,就不是邪见引导)。又如有人说“我不相信轮回的存在”,以前末学认为这只是一种不信佛教的观点,现在也认为这就是一种邪见。生活中这样的事情真是太多太多了。由此观之,如果不学修佛法,后世堕落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真的很可怕。不知末学的认识是否合理?
【贤佳】邪见的内容有轻有重,程度也有轻有重,相应的造业也有轻有重。一般人的杀生吃肉偏重于贪心,是基于无明、不信,但不一定有明确见解坚定认为没有后世业果、杀生吃肉无罪过。《瑜伽师地论》说:“杀有三种,谓贪、瞋、痴之所生起,乃至邪见亦复如是。此差别义云何应知?若为血肉等杀害众生,或作是心——杀害彼已当夺财物,或受他雇,或为报恩,或友所摄,或希为友,或为衣食奉主教命而行杀害,或有谓彼能为衰损,或有谓彼能障财利而行杀害,如利、衰,毁、誉、称、讥、苦、乐随其所应当知亦尔,如是一切名贪所生杀生业道。复次,若谓彼于己乐为无义而行杀害,或念彼于己曾为无义,或恐彼于己当为无义,或见彼于己正为无义而行杀害,广说乃至于九恼事(憎我善友,爱我怨家,及憎我身,此三种违情各有过去、现在、未来三时,是为九恼事)皆如是知,如是一切名瞋所生杀生业道。复次,若计为法而行杀害,谓己是余众生善友,彼因我杀,身坏命终当生天上,如是杀害从痴所生。或作是心:为尊长故,法应杀害。或作是心:诸有诽毁天梵世主、骂婆罗门,法应杀害。如是心杀从痴所生。或计杀生作及增长无异熟果,为他开演劝行杀业,彼由劝故遂行杀事时,彼劝者所得杀罪从痴所生。此后所说从痴所生杀业道理,诸余业道乃至邪见当知亦尔。或有妄计以其父母亲爱眷属掷置火中、断食、投岩、弃于旷野,是真正法。如是一切名痴所生杀生业道。……杀生业道,三(贪、瞋、痴)为方便,由瞋究竟。”(卷第六十)
【原极乐寺尼】《瑜伽师地论》所述的因痴所生杀业,是否等于因邪见所生杀业?例如里面例举的认为杀某生命可助其升天,是属于邪见吧?
【贤佳】邪见是重痴心,痴心不一定是邪见。《瑜伽师地论》所举痴心杀生的例子是邪见。

(二)
【沙弥尼】下面的情况应该是犯小妄语吧?末学不是十分确切:
上午有同学来找末学,说是请教问题,问题说完了,末学不好直说请同学离开,有看手机回复邮件、翻看笔记本等做暗示,但同学不想离开,又和末学说了很多别的问题。末学判断了一下,觉得好像还是有必要听她说完的。最后,同学说:“不好意思,打扰你了。”末学说:“没事。”说这个“没事”的时候,心里不太确定是不是真的没事,也有不好直说,好面子的成份。
【贤佳】这是表达“没关系”的态度,您确实是容忍的,不算妄语。如果她说:“您先前心里没有厌烦吧?”您回答说:“没有厌烦。”而您先前心里是有厌烦的,那就是妄语。如果您回答“没事”,也不算妄语,即虽然有些厌烦也“没事”(没大碍)。

(三)
【沙弥尼】之前末学学习《五戒、八戒参考资料》、《沙弥尼律仪要略》、蕅益大师编的《沙弥十戒威仪录要》、莲池大师编的《沙弥律仪要略》及相关注解中盗戒的部分,感觉对戒相、犯盗的具体事相的理解和认识还是很不足,请教法师,法师推荐末学学习《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中盗戒的部分,末学学习之后觉得很受益。书中引用多种资料,言简意赅地告诉我们各种情况下制盗的原理、轻重持犯等,真是清晰明了。于是末学就产生了想多了解这本书的想法,查到下面这篇资料:
《晚年掩关普济寺,辑录〈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
http://m.pinlue.com/icontent/496234546253.html
读到文中下面这几段:
“朽人近年来,精神大不如前,且时有小疾,《在家备览》广本恐难成就,故先辑此略编;又恐不能完成,故令前二册皆可单独流通,即使仅辑成第一册,或仅辑成第二册,而命终生西,亦无妨也。”
“近来目疾增剧,抄录《备览》仅及一半,约五十余页。……此次书写《备览》稿,颇为用心。每写一页,须一小时以上乃至两小时。”
“一九四0年冬,大师终於把《在家备览》第一册《宗体篇》精写稿本寄到了。信中除指示印法外,并谓倘纸价昂,不妨缓印,因此书流布不广,解者希有,迟早出版无甚大关系也云云。”
末学一方面为弘一大师对这本书的重视和用心所感动,另一方面大师也说此书“解者希有”,因此请教:
1.这本书是否适合居士学习呢?适合哪个程度的居士学习呢?该用什么样的方法学习?末学出家之前对此书真是望而却步,无从下手。末学所在的寺院,最早还开设了讲解《备览》的课程,但坚持不久就中断了。
2.这本书是否适合沙弥/沙弥尼学习呢?末学大致了解了各大戒律道场的教材,好像没有这门课程。沙弥尼阶段基本是以《沙弥尼要略》、早晚课及各种经文的背诵、拜佛为主的。因此产生疑问,沙弥尼阶段,花很多时间学习这本书是否有必要呢?
【贤佳】弘一大师辑录《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本意即是给在家居士研学的,是从南山律典的比丘戒律讲解中摘录出与在家居士共通的部分作系统精炼的编排,且配有弘一大师的一些概述、略注,对沙弥、沙弥尼、比丘、比丘尼也是很好的参考教材。比丘、比丘尼通学过南山律典后再学《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也可能很受益。只是主体是文言文,名相较多,一般初学者不易明白,但如果读文言文没大困难,通读下去,渐渐熟悉名相,回头再读就易明白了。书的目录分科详细,如同手册,方便查阅,在持戒过程中可随时查阅,增进了解、理解。
沙弥、沙弥尼宜应以十戒的学持为主,随顺道场的学修安排,自己抽时间研读《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可促进对十戒的理解和行持。您学习之后觉得受益,说明您读文解义没有大困难,可以快速通读一遍,以后有时间时再细读。
【沙弥尼】末学现在读《备览》,读得似懂非懂,但有兴趣读,能读得下去。“可以快速通读一遍,以后有时间时再细读”、“在持戒过程中可随时查阅,增进了解、理解”,感觉这个比较适合末学目前的状况。像之前对误犯、故犯、戒相、事相等的理解,末学就学得特别欢喜。
【贤佳】有兴趣读就好!随缘随力做,有疑尽管问。
【沙弥尼】说实话,做居士的时候,末学觉得五戒、八戒大概也知道,一直都没有深入学习的想法;刚出家没学十戒时,觉得自己持戒还不错呢,后来看了《五戒、八戒参考资料》,觉得自己好像不懂的挺多的;再后来偶然的机会,学习了法师发的《沙弥和居士戒罪忏悔法》,并对照每天去发露时,才认识到自己简直一无所知,天天犯那么多戒还洋洋自得,真是恐惧、惭愧至极!
想想以前真是无知者无畏啊!昨天再看弘一大师《律学要略》中这段:“据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所以我盼望诸位,对于盗戒一条,缓缓再说。至要!至要!”觉得真是句句金言。
【贤佳】到了现代,邪淫也很容易犯。盗戒按宽标准一般不会正破,而邪淫戒容易正破而不通忏悔。我了解到很多居士破邪淫戒,出家人也多,社会上相关丑闻很多,世风颓堕也可见一斑。持戒不易,然而可贵,对个人福慧增上乃至解脱生死,扶兴佛教乃至淳正世风,都有根本、重大的意义和必要。

(四)
【原极乐寺尼】对于“某某戒”前面是否加“不”字不太明确,比如我们一般说“杀戒”“淫戒”“饮酒戒”,在前面不加“不”字,其含义就等于说“戒杀”“戒淫”等,不知道是否是这样?
【贤佳】是的,通常说“不杀戒”和“杀戒”,所指是一个内涵(这显示名反而可能义同,不能简单以名定义),但说“不杀戒”更正规,因为说“杀戒”滥同恶律仪的杀戒(誓行屠杀)。其他戒类似。
【原极乐寺尼】那像《梵网经菩萨戒本》(福建莆田广化寺印行),它在每条戒上面总结说是什么戒,都是不加“不”字的。这个可能是后人总结加上的,那且不说,但如《四分律行事钞》总结的戒名也是说“大杀戒”、“大淫戒”、“大妄语戒”等等。平时说一些小戒名的时候,末学也觉得会引起误解,会加上“不”字,如“不非时食戒”、“不饮酒戒”等等,但又因为有前面说的那种方式,就总是有疑惑。
【贤佳】是可通用的,通常不会谈指恶律仪,不会引起误解,便多简说。

(五)
【原极乐寺尼】在上期《戒律答疑讨论》中,末学觉得有些地方的回答可以补充一下,供法师参考。
1.“为什么需要居士给出家众授食”这个问题,您说:“不经授食则可自己随意取食,容易无节制而放纵贪心,且可能犯盗。必须经人授食,则较能避免犯盗,且不好意思、不便于过分纵贪。”
末学认为这段话是从出家人摄护心念、戒行的角度来讲的,此外还可以补充一个角度,即避世讥嫌的角度。因为出家人如果不经授食而自取食,即使不是偷盗,也有可能会被居士以为是偷盗,由此误解继而讥嫌佛教。而如果经过居士授食,既保护了出家人的威仪幢相(也是保护佛教形象),也保护了居士对佛教的信敬心。如唐代法砺律师《四分律疏》总结“不受食戒”的制意:“《多论》五义故制:一、为断盗窃因缘故。二、为作证明故。从非人受食,得成受否?成受,不成证明,谓在旷野无人之所,为是开听;若在人中,非、畜、无知小儿,皆不成受。三、为止诽谤故。四、为成少欲知足故。五、生他信敬心故,为令外道得益故尔。”
“为作证明”的意思,是指居士授食这个行为可以证明出家人所得食物是清净的吗(非偷盗得来)?上面引文中说非人(肉眼看不见的生命体)授食,在旷野成受,在人中不成受,是不是指:非人一般人看不见,由非人授食,在无人的旷野里不必担心有人看见会误以为那些食物是得来不清净的;但在众人之中,因为大家看不见非人授食,仍然可能以为出家人所得食物是得来不清净的,所以不开?“令外道得益”,是指出家人保持这样一种威仪(受食方食,不受食不食),可以让不信佛教的人产生对佛教的信敬心?如果是这么理解,那么宽泛来讲,就不仅是令外道得益,也可以增强信佛居士的信心,令居士得益吧?
2.“比丘尼原则上不应自己用钱买物,可由居士(净施主)买。”这句话还应加上“沙弥尼”,因为“不捉持金银钱宝”本是沙弥尼十戒之一,是沙弥尼基本要持好的戒。
顺便还想请教一下,末学作为出家人,有别的出家人从其个人积蓄中取钱布施给我(给我的净施主),是不是不接受为好?末学的考虑是,因为出家人本不应蓄钱,对方个人所蓄的钱是应舍之财,本不清净,所以不接受为好。按理说,如盗戒中说,接受贼人的供养(贼人盗取的不清净财物)不犯盗戒,那么接受出家人的个人蓄钱(虽不清净)也不算有问题,但是末学又觉得,自己接受了出家人的金钱,会间接导致对方再蓄钱,会再积累罪业,因此也不好。不知末学想的合适吗?
【贤佳】您的补充和考虑很好!

(六)
【沙弥尼】如果外出去买药,出家众也不可以直接碰药品,必须由售货员递给吧?
【贤佳】是的,除非售货员说让出家人拿取。口说也算授与。
【沙弥尼】现在不少药店是超市型的,默许顾客可以自己拿药,这是不是也算授与呢?去超市处理食品是不是也是同样的道理呢?其它衣物、生活用品等就没有需要授与的规定了吧?
【贤佳】从宽是的,由净人陪同拿取更好。非食物不必授与(当然前提是非偷盗)。
【沙弥尼】上次请教法师授药的问题,法师回复,我们把药舍给居士有期得心让居士返供是不清净的。经过如此返供的药,是不是就不能做药净了呢?
【贤佳】从严来说,药体仍是不净的,是不能作药净的。如《四分律行事钞》说:“辗转易者得(义准今食残食与俗人,若过与他者,恶触不净,以心不断故不净)。《十诵》,比丘传食与沙弥,沙弥传钵食与比丘,比丘洗手更受,以一心实与沙弥故净也。”(卷中)
【沙弥尼】《十诵》中举的例子是用来解释“辗转易者得”情况的,比丘将食物舍给沙弥,沙弥再把食物供养给比丘,比丘洗完手之后接受供养,因为之前比丘是真心把食物舍给沙弥的,所以再接受沙弥的供养是清净的。可以这么理解吗?
【贤佳】是的。
【沙弥尼】“义准今食残食与俗人,若过与他者,恶触不净,以心不断故不净”:出家众将犯残宿的食物舍给俗人,俗人再将食物供养给出家众,之后出家众受用此食,舍的过程中接触食物,犯恶触,因为没有真正的舍心。可以这么理解吗?
【贤佳】意思是:僧人将自己带有吃剩食物的钵器递给俗人,俗人添加饭菜后还给僧人,僧人接受即是恶触不净,因为对先前吃剩的食物期心不断,非真心舍给俗人,被俗人碰触即成失受,从此俗人再取不成受。正常吃剩的食物尚且如此,本来残宿不净的食物更是如此。
【沙弥尼】《四分戒本疏》中说:“《五分》,比丘残果与净人已不作还意,后净人还与比丘,佛言:‘离手已名汝食,无犯。’”“离手已名汝食无犯”是否可以解释为“比丘真心将残果舍给净人,这食物离开比丘之手,就属净人所有,后净人再供养比丘就是清净的食物”?
【贤佳】是的。
【沙弥尼】这段话的意思和“《十诵》,比丘传食与沙弥,沙弥传钵食与比丘,比丘洗手更受,以一心实与沙弥故净也”,是不是基本一样呢?
【贤佳】是的。

(七)
【沙弥尼】再和法师确认一下:“公共药品,非个人已取药品,不犯残宿”,之前法师讲若没有净地,公共的食物也会犯残宿,那食物和药物在这个点上犯不犯残宿是不同的,对吗?
【贤佳】相同。没有净地,僧团公共食物使犯内宿(与食共宿),不犯残宿。残宿与食物(包括药品)是否属于个人有关,属于个人才犯,不论是否放净地。个人食物放净地经宿也犯残宿,不犯内宿,公共食物放净地则清净无犯。内宿与食物(包括药品)是否放在净地有关,个人或公共食物放非净地经宿都犯内宿,个人食物同时还使犯残宿。
【沙弥尼】末学发现自己有一个概念性的错误,即认为食物和药物是两回事。实际上,佛陀把所有的饮食都归入“药”的范畴。如果没有作药净,药物和食物的犯戒方式应该是同等的,可以这么理解吗?
【贤佳】是的。
【沙弥尼】末学在的道场对尼众来说相当于没有结界的,也没有净地,那是不是只要自己房间不储存食物,就不会犯到内宿呢?(有人说没有大界就依自然界不犯。)
【贤佳】如果所依自然界三面乃至四面有围墙(或栅栏、房屋等),构成储积相,那么食物在内共宿就犯内宿(与食共宿)。如果所依自然界是敞露的,不构成储积相,那么不犯内宿。如《四分律行事钞》说:“篱墙不周净。《四分》云:‘半有篱障,多无篱障,都无篱障。’谓露地也,非储积相,故开之(必三面有院,开一面者,摄食义强,亦同有罪。厨舍孤立,有院同之),垣墙、堑栅亦如是(并非墙得周匝,随共成相)。”(卷下)
【沙弥尼】根据法师的解答,末学在的寺院四面都没有院墙,但四面都有房屋,构成了储积相,所以不结净地就会天天犯内宿。
【贤佳】是的。
【沙弥尼】“厨舍孤立,有院同之”:厨房在独立的地方,但只要三面或四面有围墙或栅栏,不结净地,依然犯内宿。这么理解对吗?
【贤佳】是的。
【沙弥尼】若寺院结有“净地”,居士来寺院住,带食品同宿,出家众不会因此犯到与食同宿吧?
【贤佳】是的。自己有份的食物放非净地才犯内宿(与食同宿),自己无份的食物不犯。
【沙弥尼】若寺院有净地,有外来的出家众带食品同宿,寺院住其他房间的出家众会因此而犯与食同宿吗?
【贤佳】不犯,原理同上。
【沙弥尼】与外来出家众同室的出家众若不知情,是否会误犯到与食同宿呢?
【贤佳】不犯,原理同上。同室知情也不犯。
【沙弥尼】如果外出办事,需要住在居士家,不会犯到内宿吧?因为虽然会食用,但东西确实不属于出家人,不像在僧团的食物出家众人人有份。
【贤佳】是的,不犯。
【沙弥尼】结净地是否必须由五位比丘尼来结呢?沙弥尼可以结吗?
【贤佳】四位或四位以上比丘尼可以结净地,沙弥尼不可以。

(八)
【法师】对首七日法出界外,如果对方也要出界外,这个法成立吗?因为某事缘,界内比丘都出去,比丘们互相作对首法,可以吗?
【贤佳】可以。独住比丘可以作心念法受七日出界法,同出界者互相作对首法受七日出界法理应成立,只是宜优先找不出界者,且必须在安居界内作出界法,不能在安居界外作出界法。如《四分律行事钞》说:“《十诵》问:‘何处受七日?佛言界内。从谁受?从五众受。’……无比丘,开心念。若有沙弥者,作念已,告以事缘:‘今请七日出界,若了即还,汝知之。’《十诵》令五众受日五众边受。准此当众相共作之,无者准前言造。……若依大界安居,戒场及余小界内不成受日,以非本要心处故。”(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