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破四皈依——兼破对《未曾有因缘经》南无我师的邪解

再破四皈依——兼破对《未曾有因缘经》南无我师的邪解(赏花人2019-04-30

 

前日已征藏密比丘性交法。今日有闻有汉地喇嘛以《未曾有因缘经》经文为四皈依辩护,故再略征四皈依。

㈠正说《未曾有因缘经》明说的只有三皈依,只有三宝,无第四宝 

举该经经文为证:“野干答曰:‘死生之宜,各有其人。有人贪生,有人乐死。何人贪生?其人生世,愚痴幽冥,不知死已后世更生,违佛远法,不遭明师,杀盗淫欺,唯恶是从,如是之人,贪生畏死。何人乐死?遭遇明师,奉事三宝,改恶修善,孝养父母,敬事师长,和顺妻子、奴婢眷属,谦敬于人,如斯之人,恶生乐死。所以者何?善人死者,福应生天,受五欲乐。恶人死者,应入地狱,受无量苦。善人乐死,如囚出狱;恶人畏死,如囚入狱。

按:“南无我师”一语,确是野干说(后文会说),但野干在说“南无我师”后面,在正式为帝释天说法时,说的是三皈依,并没有加一个皈依师或金刚上师之类。也就是这一段话,文中说:“遭遇明师,奉事三宝,改恶修善,孝养父母,敬事师长。”野干为帝释天说法,明确的是三宝,没有第四宝。如果有人忽略经文这一段,单看野干说的“南无我师”,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皈依师,将此作为藏密皈依上师合理性的一个说明,以此作为皈依师的教证。此乃误解。

㈡破“南无我师”为“皈依上师”之误解:

师,和上,在此文不是特指出家人,在家人乃至野干也算。只要信解佛法,依教奉行,能为人正说。若“南无师”为“皈依师”,则在家人,乃至野干亦是众生皈依处,如此则破佛制。在家人不入僧数,不是皈依境故。

“南无我师”原文如下:

复作是念:‘刑残之命,本非所爱,所以称庆大欢喜者,为通化耳。此诸痴天,皆蒙帝释先有波若一豪之分,共相随来,皆欲闻法。’而自叹言:‘奇哉奇哉!何慰如之!今当通化,成我功德。’复作是念:‘今日之恩,莫不由我先师和上慈哀教授、智慧方便功德乎?南无力我师!南无我师。南无波若!南无波若!虽复失行生恶趣中,犹识宿命,知其业缘。波若之力,能感诸天降神来下,接济供养。’

 按:此引文在上引文之前,为野干自己心里活动的表达。野干因为感恩自己的先师和上教授佛法之恩,说了“南无我师”。在此文中,野干非出家人,乃至亦非定是人,只是一个具有深厚宿世善根的野干,但是野干于此文中亦得称师。该经原文如下:“天帝白言:‘师今此身,为是业报?应化身乎?’野干答言:‘是罪业报,非应化也。’天人闻已,肃然惊怖,悲哀伤心,垂泪满目,更起修敬。”

文义简单,天帝称野干为师。假如此文“南无我师”,为“皈依我师”之义,即等于皈依野干,野干也是皈依境,而实不如是。野干自身未度,只是宿世善根深厚,不堪为众生皈依处,只能说为有缘而不知佛法众生之师。如在家凡夫,即便善根深厚,不能入三宝,不成众生皈依处,只能说教授知识的师,非三宝层面的皈依之师。因此,将此文野干的“南无我师”理解为皈依师,与皈依三宝的皈依同一内涵,是不对的。

又,再就“和上”一词说。此经中,“和上”一词也不是专指出家人。原文如下:

于时天帝说是语已,八万诸天咸然起立,正服修敬,长跪合掌,白野干曰:‘愿尊垂愍,授十善法,多所饶益,利安众生,亦令和上功德转增。’答曰:‘善哉!宜知是时。’”

时天帝释闻野干说十善行法功德因缘,复闻菩萨行菩提道因缘义趣,疑网结解,欢喜踊跃,充遍其身,即与八万侍从诸天更起修敬,叉手合掌,白野干曰:‘弟子今日,八万诸天,一心同时,发菩提心,如和上说,菩萨道行,当具奉行。唯愿和上随喜听许。’野干答曰:‘宜知是时。斯则是其本心所望。’于是天帝白野干曰:‘和上饮食,法用云何?唯愿教示,当设供养。’野干答曰:‘其所食法,不中人闻。何以故?罪业因缘,所食之物极是不净,形似畜生,不异饿鬼,幸可不须问其所食物。’天帝白曰:‘和上饮食,好亦当示,恶亦当语。弟子今当随所便宜施设供养。’”

按:如上文所示加黑字体,皆为“和上”,此“和上”专指善根深厚之野干。野干此时乃畜生道,非人道。若野干内心由于感恩自己的先师和上,自念的“南无我师”,是等同皈依三宝的皈依师义。那么,只要善根深,能信解佛法为人说,即使自己还是众生,未证无生(如野干,如世间在家凡夫),也可以成为皈依对境了?显然不能。

㈢附破此汉喇嘛之误解:若以此经为准,藏密比丘性交之双修法绝非佛法

该汉喇嘛既然引此经为四皈依辩护,则等同默认此经所说为正,此经能作为准绳衡量一种教法是非。如是,此经中说了四谛、十二因缘之善恶染净因果,藏密比丘性交之双修法,既然是需要起性高潮才能修的法,必然不能证果。因性高潮时的色(色身)、受(染乐受)、想(内心当中的淫欲相)、行(性行为)、识(与性高潮相应的了别)均为染法,纯属四谛中苦集二谛所摄,为十二因缘中的惑业二支摄。作为染因,其果定然是苦,是有漏的轮回杂染五蕴,因染果必漏,如何该汉喇嘛说藏密比丘性交法是佛法?该汉喇嘛既然引用此经作为为藏密四皈依辩护的证据,就应该同样以此经所说之四谛、十二因缘作为衡量藏密比丘性交之双修法是否佛法的证据,为何只用来为藏密外道四皈依法辩护,却不许以此经所说的四谛、十二因缘为准,对藏密双修进行辨破?为何此经已说四谛、十二因缘因果不虚,而对于藏密破坏四谛、十二因缘染净因果的大邪见之说法“欲界染法之淫欲可证灭谛”,却视而不见?

有缘知悉,此汉喇嘛此行非直心行,乃谄曲之行,若非涉及根本知见,则不应过多责之,自古争议乃是常事。但若涉及关乎佛法存亡的根本知见正邪问题,此种刻意文过饰非、粗糙曲解佛意之行为,须知非善行。贩卖如来行,此即谓也。附该经说四谛、十二因缘原文如下(该经强调因果不虚处甚多,篇幅所限,只取其中一段。)

“何谓善友?谓正见人,是为善友,常以正教,调伏其心。何谓正教?谓观无常、苦、空、无我十二因缘缠着生死,修四真谛,见苦、断习、证灭、修道,行六波罗蜜、四无量心,是为方便调伏诸根,根调伏故定慧成就,慧成就故其心正直,心正直故能起精进,精进心故能起戒慎,戒慎究竟,定慧明了,慧明了故游诸万行通达无碍,行无碍故名为解脱,解脱心者即涅槃也。是则名为善知识也。”

 ㈣破上师可作为三宝代表一说

(编按:我此破,专门针对公开发表的、为藏密辩护的文章。我于4月5号在本号给蒋某某的文章中提到过,朋友间的私聊,作为私人话题谈论的内容,即使我知道,我亦不干涉,我当成是尊重他人隐私权的一个表达。只针对作为在自媒体等公众平台上正式发布的观点做回应。4月5号的相关原文如下:在涉及对他人评论,特别是定论时,不应该做出这种不提供论据就说结论的事来。个人在群内或者和朋友普通聊天倒是无所谓,朋友闲聊不必面面俱到,私人探讨,语境宽松得多。但如果在自媒体发布个人观点时,还是要稍微做一下处理。”)

⒈代表者,需要被代表者的同意。十方诸佛同意不定聚的、有可能破法邪见造恶的凡夫代表自己否?十方贤圣僧同意不定聚的凡夫代表自己否?诸佛所证之实相理体,作为凡夫的人能准确说出而无误否?若要代表人,无论是果人(佛),还是因人(贤圣僧),都必须要有人的许可,或者佛陀的授记。无此许可,谁也不能代表谁。若要代表,必须如实通达一代时教之大小偏圆等。否则自己尚迷,如何代表?

⒉凡夫都是不定聚。凡是没有到初果的,对三宝以及戒律的不坏信心就是会退的、不稳定的。在这种上师退失正见正行、不遵循佛法时,是不可以继续依止的。这也是从理上理解凡夫代表不去了三宝的一个原因。比如有的上师,初期或好,渐渐受境界影响,陷入财色酒肉等,此时怎能代表三宝?纵然是正见正行时,也不能代表三宝、放在三宝前做皈依境。

⒊这是最直接的原因:佛制只有三皈依,没有四皈依。四皈依不是佛制,是藏密祖师所改。这种根本戒、根本见,佛说了算。三皈依可以改成四皈依,杀盗淫妄四根本戒,藏密改成可淫欲成佛,可以诛杀众生行菩萨道,可以大妄语中一堆生死罪业凡夫相互授记——“你是文殊,我是普贤,他是观音”,菩萨名不够用的时候,重复循环使用。苍蝇般见缝就钻,恬不知耻,乐此不疲。

⒋皈依上师颠倒错乱。十方世界佛最尊,一切法唯佛究竟,应先皈依佛,而不是上师。就算要皈依上师,必须在佛后,法后,僧后。凡夫人不能滥充圣者,且皈依上师亦只有假名。皈依是救济意,凡夫上师自己未证四不坏信,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怎么救济弟子出生死?

⒌就算成了须陀洹,进入胜义僧行列,成就四不坏信,堪为皈依。现在藏密哪个堪布仁波切出来说一声自己证果了?自己四不坏信成就了?更何况,成了须陀洹,也只是僧宝中一员,不能单独在皈依僧外另立皈依。

⒍之前多次说过,皈依凡夫上师,是皈依法身还是色身?论理体法身,众生平等,等无差别,皈依一即皈依一切,何必局于一人?论证法身,凡夫未证,不堪皈依。论色身,则无非五蕴、十八界,无非六根、六识,要皈依哪个蕴、哪个识、哪个根?其相均是缘生法,无常无我,刹那生灭,皈依哪个刹那?其体虚伪变化,当体即空,何不直接皈依无我,皈依当体空之法性?

又,如果说皈依法身,肯定是弟子已经明法身理,已经开解。一个已经开解之人,对三宝信心强,能对佛起真实信心,自己就可以念佛得十方佛加被、三宝加被,且能看破诸相本质,何必绕弯去皈依一个生灭五蕴的凡夫上师,没事找事而节外生枝!又,如果弟子不明法性理,皈依上师的法身也没法进行。法性理尚且不通,如何皈依?不明理者,只能皈依色身,而因凡夫上师本身并不具真三宝之功德,皈依色身无非就是执取上师有漏五蕴而已,结果无非就是增长情见,增长我见、人见、贪痴慢而已。依止师学法无可厚非,恭敬承事依止师亦合情合理,但是皈依某个凡夫上师,于教于理都不能成立,于经于律于论都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