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答疑讨论之七十六(20210728)
(一)
【居士】文章《窃听别人重要谈话犯盗吗?八关斋戒能用牙膏吗?》(https://mp.weixin.qq.com/s/oj3tMOEgO71Sr9NyQWoSqQ)下有人留言:
如今大都是集体求受三皈五戒,授戒师不会“具问遮难”,那如果有人之前“有遮难”,也未取相忏悔清净,是不是不能受五戒?就算受戒也不得戒体?“于六亲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净行”,是指强迫行淫?忏净的标准是什么?
另外,现在有些网购APP上有卡通喂养鸡、牛、鱼到一定天数,寄给你真鸡蛋、牛肉干、活鱼的。如果自己不吃,教或帮家里人去点击喂养、换购领取,犯戒否?
【贤佳】有遮难,受戒不得戒体。“于六亲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净行”,若被强迫做的,受乐则成障难,不受乐则不成障难。如果是主动做的,不论受不受乐,都成障难。忏净的标准是见清净相(见好相),如佛来摩顶、见光见花,身心明显变得清明。
送鱼肉给人吃,不论何种方式得到的,都违戒。
(二)
【居士】在拥挤的地方无意间触碰到异性肢体,内心产生了乐受,犯不犯邪淫戒?
【贤佳】误触邪淫对象,起染心乐受,属于误犯,自责心忏悔。如果能避开而不避开,故意被动触受乃至主动触受,都犯邪淫方便罪,结下品罪。
(三)
【居士】请问在家的学佛人可以许愿不结婚吗?这样许愿如理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贤佳】可以,做梵行居士,不要不结婚而私下滥涉男女关系,另外宜跟父母沟通好,不失孝敬。可参看《关于出家、在家及婚姻的讨论》(https://www.zhengxinfofa.org/1366.html)、《极乐寺教育的偏差及出家、在家问题的讨论》(https://www.zhengxinfofa.org/1099.html)。
(四)
【居士】文章《窃听别人重要谈话犯盗吗?八关斋戒能用牙膏吗?》下有人留言:
八关斋戒日看微信时事新闻,还有工作相关的资讯,犯戒吗?
【贤佳】不犯戒。
(五)
【居士】今天自受八关斋戒了,但中饭时因为手机没电了,所以把碗端到另一桌吃了。还有,不自觉地唱了一句歌,但马上就发现自己犯戒了。请教您:我该如何忏悔?
【贤佳】若是不知时间而不知过午了,那么犯不非时食戒的方便罪,结下品恶作罪。若是知道时间过午了,但忘记受了八关斋戒,那么正犯不非时食戒,结中品恶作罪。习气所使而不自觉地唱一句歌,很快觉察而停止,可算误犯,自责心忏悔,以后注意避免。自责心忏悔可自己对佛像前心念口言而作忏悔,中、下品恶作罪应找同样受戒而此条戒清净者按忏悔仪轨作法忏悔。具体方法可参看《居士斋戒、药净、作法忏仪轨》(https://www.zhengxinfofa.org/3824.html)。
(六)
【居士】一组问答:
1.“只要仍想持戒,哪怕犯根本罪也不会失去戒” VS “从前作恶的人,发誓从今往后再不作恶,也仍然不能舍掉恶戒”,why?(为什么?)
答:就像一个富翁,欠钱了,还完债,他还是富翁。但是一个病人,如果不去看病根治,哪怕不发病,他也不是健康人。
2.如果有受居士戒的女性被胁迫邪淫,否则被杀,为了保存身命继续学习佛法,答应对方而没有选择死亡,这算犯邪戒吗?
答:不算。
3.请问持八戒通常频率是什么呢?一个月一次吗?还是根据自己的状态调整呢?
答:没有硬性规定,可以根据自己的状态来,但每次都是一天一夜。
4.为什么有恶戒的人很难得到禅定?
答:由戒生定,要断了欲界烦恼才能得到禅定。
5.“有部看法,哪怕是犯根本罪,只要仍然想持戒,就不会失去出家戒。但是,要是不想持戒,戒就失去了。”请问,有部经论根据在哪儿?
答:《俱舍论》之《分别业品》
【贤佳】所列几个答问分析如下:
1.“只要仍想持戒,哪怕犯根本罪也不会失去戒”,这个说法不准确,因为犯了根本戒即坏戒体根本,不再能有原本戒体。比丘破了根本戒,如果想持戒,可以做学悔沙弥,但必须都无覆藏,诚恳发露忏悔,请求僧团给予作学悔羯磨,不是只是自己心里想持戒就可以,且只是有学悔沙弥戒(波罗夷戒),不同原本比丘戒。沙弥如果破了根本戒,则必须灭摈,没有做学悔沙弥的机会,也即不论是否想持戒都失戒,以后不能再受戒。居士破五戒、八戒的根本戒,也都失戒体,不论是否想持戒,以后也不能再受戒。
“从前作恶的人,发誓从今往后再不作恶,也仍然不能舍掉恶戒”,也不准确,因为发誓舍恶即舍恶戒,即使有恶习也不算恶戒。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唐〕道宣律师撰钞,〔宋〕元照律师撰记)说:“〖钞〗《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离袈裟,深乐佛法者,令与学悔羯磨。比丘不净食,彼亦不净;彼不净食,比丘亦不净。得与比丘受食,除火净五生种及金银。应从沙弥受食。’《十诵》:‘若犯重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结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与大僧过三夜,自不得与白衣、沙弥过二夜。得为僧作布萨、自恣二羯磨,不得足数,余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岁。’《伽论》云:谓无能作者,得为前二法。《母论》云:‘与白四悔法已,名清净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离死,然障不入地狱。’……与波罗夷戒已,僧说戒及羯磨时,来与不来随意。若重犯者,灭摈。〖记〗问:世中皆云小乘无忏重之文,今诸律中云何开忏?答:律开忏者,为同财法,及障来报。若望体坏,无任僧用,不复本位,犹同不忏,故云‘无’耳,非谓不许忏也。”(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96a1701)
《毗尼母经》说:“若在家受优婆塞戒,若毁破一,有受八斋毁一,若受沙弥十戒毁一,如此人者,后出家亦不得戒,亦不得作和上。”(卷第一)(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63_001.xml#pT24p0806c1101)
《阿毗昙甘露味论》(尊者瞿沙造)说:“有三事失戒律仪:一、犯戒;二、舍戒;三、恶邪起。……有四事失不律仪:一、受戒;二、不更作;三、一心息求;四、得道善色。”(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8/T28n1553_001.xml#pT28p0967c1201)
2.被逼邪淫,如果有乐受,则破不邪淫戒;如果无乐受,则不破戒。如果不能禁心不受乐,那么应该舍戒(对现前人说一遍“我舍不邪淫戒”或“我舍五戒”,即成舍戒),就不犯戒,只有邪淫业,但因被逼则心业轻微。
如《四分律行事钞》说:“若为怨逼,或将至前境,或就其身,佛开身会,制令不染。亦具四缘:一是正境(不问自他),二为怨逼,三与境合,四受乐便犯。《善见》云‘淫不受乐者,如以男根纳毒蛇口中及以火中’,是不染之相。问:此淫戒结犯通戏突不?如以小儿根纳口中弄故无淫心。答:淫心难识,准律云‘爱染污心是淫欲意’,并犯重罪。《五分》:‘若刺者是戏,偷兰(注:粗罪)。非戏者重。受刺者亦尔。’《十诵》云:‘口中要过齿成犯。’余二道无开。《四分》云:‘若为怨家强持男根令入三犯境,于三时心无有乐,皆不成犯。随始入、入已、出时,一一时中有淫意皆重。’若为怨家强捉比丘,二处行不净,初入觉乐犯重,乃至裹隔四句亦尔。脱有其事,纳指口中啮之,唯觉指痛则免重罪,如前《论》说蛇口、火中可也。”(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50a1801)
3.受持八关斋戒,有部律是要求每次只能一天一夜,四分律允许一次多日。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八戒》说:“《羯磨注》云:‘《多论》云:若受八戒,应言一日一夜,莫使与终身戒相乱。《成实》云:五戒、八戒随日月长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重受、减受并得。’《业疏》释云:‘一日夜者,以五种三归文相丛杂,故须简定,义无混乱,故准“多宗”,必一日夜,不通过、减。《成实》随力多少者,接俗之教不可约之,如上说也。’《济缘》释《疏》云:‘初出彼宗之局,次准《成论》,二戒并通时日多少。’”
4.大体如此,应该说“伏了欲界烦恼才能得到禅定”,持戒能伏烦恼,不能断烦恼。三果圣人才断欲界烦恼。
5.所说是《俱舍论·分别业品》列说的一家观点,更完整的意思可能可说:有部看法,比丘哪怕是犯根本罪,只要仍然想持戒,惭愧忏悔,就仍残存出家戒法,但戒体根本损坏;要是不想持戒,不惭愧忏悔,戒就完全失去了。
如《俱舍论·分别业品》说:“偈曰:罽宾师说犯,有二如负财。释曰:罽宾国毗婆沙师执说如此,若人犯根本罪,不舍比丘戒。何以故?由动坏一处舍一切护,此不应然。犯别学处,余学处断,无如此义。虽然此人有二种,有戒、有破戒,譬如有人有财物而负他债,发露显示此罪已,还得具清净戒,无复破戒,譬如有人还他债已更具财。……
“是汝所言‘由犯一处,所余不失’,此中大师已与决判:‘譬如多罗树,于头被斫,更不生荑,不应成老,不应成长,不应成大。’世尊作如此譬,欲显何义?如此由破一分根本故,所余护无更生起义。若人犯根本罪最重,能破一切比丘行,与最重无惭羞相应故。此人即断一切护根本,是故舍一切护。此义应然。何以故?于大众食及住处,佛不许此人噉一段食、践一脚跟地,此人大师所摈出一切大众事用外。约此人,佛复说言:‘汝等应灭除甘蔗栽,拔弃空腹树,簸却无实谷,汝今应遮断。非比丘自称为比丘,于此人比丘法何相?如相是相。’虽然,不无比丘法。何以故?佛世尊说:‘准陀沙门但四,无有第五。四者,一、道生,二、说道,三、道活,四、污坏道。’有如此说,此人唯相貌,为余故说为沙门,譬如烧木、枯池、鹦鹉嘴、坏种子、火轮、死众生等。若由破戒成非比丘,不应成与学比丘。我等不说,一切犯戒人由犯戒事即成波罗夷;若波罗夷人,必定非比丘。有余人由相续胜异,虽犯而非波罗夷,由一心不敢覆藏故。法主安立律义如此。若波罗夷非比丘,云何不更许出家?由相续为最重无惭羞所坏,于护不能感生故,如焦种子,不由观有比丘法故。何以故?此人若已舍戒,亦不许更出家故。”(卷第十一)(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9/T29n1559_011.xml#pT29p0233c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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