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典解义讨论之五

律典解义讨论之五(20211122)

(一)

居士】我认为您对这条戒律解读有误:

本期戒律分享《戒律答疑讨论之八十一·(一)》(https://www.zhengxinfofa.org/8812.html),涉及嫖娼破戒与否问题,您沿用历来的解释,格鲁老林就常拿这条说事,为喇嘛在家上师搞女人辩解。几年前我即关注这条律释。给钱就不犯戒?哪有这么便宜事!正确的理解如下,转来供您斟别参考:

嫖妓给钱是否犯邪淫辨析:《优婆塞五戒相经》中说:“若优婆塞,共淫女行淫,不与值者,犯邪淫不可悔,与值无犯。”有人因此认为,嫖妓不给钱才犯邪淫,给钱不犯。很明显,这是语法不精湛者的谬解。结合上下文即可明辨:犯戒分可悔、不可悔,此处说“不与值者,犯邪淫不可悔,与值无犯”,通俗说,嫖妓不给钱犯不可悔罪,给钱不犯不可悔罪,但犯可悔罪;给钱的罪业虽轻于不给钱,但也犯邪淫。弘一律师注解此段经文时,也认为所说“无犯”是指不犯上品不可悔罪,未说不犯邪淫。嫖妓必定犯邪淫,此一立论,从另一角度也可佐证,如《成实论》云:“若众生非妻,与之行淫,是名邪淫。”(卷第八)既然娼妓不是妻子,可见无论给钱不给钱,嫖妓都犯邪淫。

贤佳】很好的辨析!我先前说:“就佛教戒律来说,嫖娼付费不破戒,但并非于戒于德无损。如弘一律师《优婆塞五戒相笺要补释》说:‘文云“共淫女行淫,与值无犯”,应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然戕身败德宁谓无过?思之!’”

“不破戒”不等于不犯戒。“嫖娼付费不破戒”,是指不正破重戒,也即不犯不可悔罪。“但并非于戒于德无损”,即是指属于邪淫,犯可悔罪。意思与您所说相同。

 

(二)

居士】1.弘一律师《优婆塞五戒相笺要补释》说:“文云‘共淫女行淫,与值无犯’,应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

弘一律师的这种解释,并没有依据。解释戒律,应该完全还原佛意,而不是自己随意添加,或者增强道德来显示自己道德高尚。佛法是一个严肃的事情,不能随意增减,否则未来人读起,不知道改成什么样子了。提婆达多就是一个例子,他提出应该终生不食用鱼肉的主张来破僧。

弘一律师,自己就说过,淫戒非常容易,没啥可讲的。——他这种戒律见解,就存在严重问题。淫是生死根本,要想断除,难的要死。而且邪淫戒非常复杂,我最早看了很多汉传解释,全都乱讲。后来幸亏南传传入中国,看了有关戒律部分,然后找到了相应的律,才明白邪淫戒究竟是戒的什么。只有明白邪淫的本质,才能理解,为什么与淫女行淫与值不犯的道理。

2.关于月悟僧装的问题

《梵网经》并不足凭。现在所谓的僧服,其实都是古人的俗服。如果坚持一定要穿僧服,那么古代中国僧侣恐怕全都犯戒。

在建国初期,佛教协会刚成立的时候,虚云老和尚参与了,就有与会代表提出废除僧服,遭到了老和尚的强烈反对。那么,为什么会有代表提出废除僧服呢?就是因为,现在的僧服本来就是明朝俗服,清入关之后保持了明朝服饰。穿古代的俗服作为僧服,本来是政治因素,本来就是俗服,并不足以作为“僧服”看待,除了袈裟等等。否则南传佛教、北传佛教应该服饰一样才对。

 

贤佳】1.不邪淫问题,弘一律师所说是对律典的义判,是合理的,即应是符合佛意的。律典多有文义不了处,具体到律典中很多地方说“无犯”“不犯”,有时是指不正犯,并非无罪,需要综合义判。

例如对大妄语戒,《四分律》说:“不犯者,增上慢人自言,是业报因缘,非修得;若向同意大比丘说上人法,若向人说根、力、觉、意、解脱三昧、正受法,不自称言‘我得’。若戏笑说,或疾疾说,屏处独说,梦中说,欲说此错说彼,不犯。”(卷第二)(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02.xml#pT22p0579a0404

其中“若戏笑说,或疾疾说,屏处独说”,律典说“不犯”,文义不了,并非无罪。弘一律师《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补释》说:“唐南山律师云:‘戏笑说等,虽不犯重,而犯轻罪,以非言说之仪轨故也。’”这个义判是合理的、必要的。

弘一律师说不邪淫戒容易持,如《律学略要》说:“据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是就当时社会风气说的,现今时代则易犯。相关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二十九·(三)》https://www.zhengxinfofa.org/1642.html

您说“邪淫戒非常复杂,我最早看了很多汉传解释,全都乱讲”,主要哪些内容怎样乱讲?

您说“幸亏南传传入中国,看了有关戒律部分,然后找到了相应的律,才明白邪淫戒究竟是戒的什么”,具体明白邪淫戒是怎样的?

2.僧服问题,比丘戒允许三衣之外蓄僧祇支作为“百一物”,还允许蓄多件“长衣”,只是要求作辗转净。头陀行中有“但三衣”(只三衣),是指不蓄“长衣”,是头陀行的一条,非戒律要求。“一切国土中,国人所着衣服,比丘皆应与其俗服有异”,是对比丘三衣之外衣服的要求(比丘三衣自然一切时处不同于国人俗服,根本不必作此要求),是合理的。比丘戒在三国时期正式传入汉地,那时以汉朝服装作为比丘三衣外的僧服,应是不同于当时国人俗服的,也不同于以后历代国人俗服,是合理的。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六·(四)》https://www.zhengxinfofa.org/1252.html)、《戒律答疑讨论之十二·(六)》(https://www.zhengxinfofa.org/1334.html)。

居士】南传佛教对邪淫的判定,比如是男,那么对女犯邪淫,看的是女是否有父母守护、有国王守护、有丈夫守护等等。所以,南传佛教的邪淫,针对的不是淫本身,而是淫的取得,是不是一种“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所以南传佛教的邪淫,针对的主要是类似现代的出轨。我查找过古代关于婚姻的法律,发现也多是针对出轨制定的。

而汉传佛教所谓的邪淫戒,感觉讲的就非常奇怪。比如,什么时间属于邪淫,什么地点属于邪淫,什么姿势属于邪淫,有非常多的说法,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描述是“非时、非处、非道……”。例如,《十不善业道经》:“云何欲邪行?于此罪中而有四类,非处、非时、非分、非往。非处者,谓于诸佛菩萨、经像、和尚、阇梨、父母所止,或相邻近,皆所不应。非时者,谓于昼日,或偶月事,怀妊、新产,彼不乐欲,及病恼等,或受净住八关斋戒,皆非其宜。非分者,谓于面门及以非道,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非往者,谓于他妻,及比丘尼、亲族、异趣,及炫卖等。设自境界作非梵行,所不应理,如上当知。”非常琐碎,对于居士不犯,还是很困难的。

(相反于)弘一法师所说,饮酒是最难处理的,尤其是在社会上需要交往,作生意等多种场合。其次,第二难的是邪淫,从汉传佛教的繁琐角度来说,即使是夫妻,不犯邪淫也是极为困难的。而出家人,则妄语戒非常困难,这对信众的伤害也是最大的。——但是好像文科生被骗了的话不是很在乎。

这不过几年,为何戒律难易变化如此?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贤佳】《十不善业道经》所说“欲邪行”包含您所说南传佛教对邪淫的判定,含摄在“非往者”类中。其他非处、非时、非分等,多属于邪淫的等流或方便,不是正犯邪淫,但有轻罪,并非无过。南传经律对非处、非时、非分的这些行为,没有说有罪过或无罪过,属于律文隐略,宜参考汉传经律判别。

较完整条理的论述如《大智度论》说:“邪淫者,若女人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儿子、世间法、王法守护,若犯者,是名邪淫。若有虽不守护,以法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财,若诳诱,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儿、非道,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乃至以花鬘与淫女为要,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不作,名为不邪淫。

“问曰:人守人瞋,法守破法,应名邪淫;人自有妻,何以为邪?答曰:即听受一日戒,堕于法中;本虽是妇,今不自在,过受戒时则非法守。有娠妇人,以其身重,厌本所习,又为伤娠。乳儿时淫其母,乳则竭;又以心着淫欲,不复护儿。非道之处,则非女根,女心不乐,强以非理,故名邪淫。是事不作,名为不邪淫。问曰:若夫主不知、不见、不恼,他有何罪?答曰:以其邪故,既名为邪,是为不正,是故有罪。复次,此有种种罪过,夫妻之情,异身同体,夺他所爱,破其本心,是名为贼。……复次,淫妷之人,当自思维:‘我妇、他妻,同为女人,骨肉情态彼此无异,而我何为横生惑心,随逐邪意?邪淫之人,破失今世、后世之乐(好名善誉、身心安乐,今世得也;生天、得道、涅槃之利,后世得也)。’复次,回己易处,以自制心:‘若彼侵我妻,我则忿恚;我若侵彼,彼亦何异?’恕己自制,故应不作。

“复次,如佛所说:‘邪淫之人,后堕剑树地狱,众苦备受;得出为人,家道不穆,常值淫妇,邪僻残贼。邪淫为患,譬如蝮蛇,亦如大火,不急避之,祸害将及!’如佛所说:‘邪淫有十罪:一者,常为所淫夫主欲危害之;二者,夫妇不穆,常共斗诤;三者,诸不善法日日增长,于诸善法日日损减;四者,不守护身,妻子孤寡;五者,财产日耗;六者,有诸恶事,常为人所疑;七者,亲属、知识所不爱喜;八者,种怨家业因缘;九者,身坏命终,死入地狱;十者,若出为女人,多人共夫;若为男子,妇不贞洁。’如是等种种因缘不作,是名不邪淫。”(卷第十三)(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5/T25n1509_013.xml#pT25p0156c0401

“对于居士不犯,还是很困难的”,这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若觉得困难,宜莫受戒,或深怀惭愧,常行克治,少欲知足,自然可以不犯。

如弘一律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凡夫重色,甘为之仆,终身驰骤,为之辛苦。《净心观》云:贪色者骄,贪财者吝,既骄且吝,虽有余德,亦不足观。……心行微细,粗情不觉,纵知违戒,制御犹难,岂况悠悠,终无清脱。请临现境,自审狂心,或宛转回头,或殷勤举眼,或闻声对语,或吸气缘根,虽未交身,已成秽业。大圣深制,信不徒然。谅是众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而为体,全欲染以为心,漂流于生死海中,焉能知返?交结于根尘网里,实谓难逃!当自悲嗟,深须勉强,或观身不净即是屎囊,或谛彼淫根实唯便道,或缘圣像,或念佛名,或诵真经,或持神咒,或专忆受体(注:所受戒体),或摄念在心,或见起灭无常,或知唯识所变,随心所到,着力治之。任性随流,难可救也!”

“这不过几年,为何戒律难易变化如此”,末法时代本是难免世风日下,何况有西方物欲文化的传扬及中国传统文化的解构。

您曾表示对鸠摩罗什不认可,但认可玄奘法师,以下玄奘法师翻译的相关资料供参考:

《瑜伽师地论》说:“欲邪行业道事者,谓女所不应行;设所应行,非支、非处、非时、非量;若不应理,一切男及不男。想者,于彼彼想。欲乐者,谓乐行之欲。烦恼者,谓三毒或具不具。方便究竟者,谓两两交会。……若行不应行,名欲邪行,或于非支、非时、非处、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若于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一切男及不男,属自、属他,皆不应行。除产门外,所有余分皆名非支。若秽下时、胎圆满时、饮儿乳时、受斋戒时,或有病时,谓所有病匪宜习欲,是名非时。若诸尊重所集会处,或灵庙中,或大众前,或坚硬地、高下不平令不安稳,如是等处说名非处。过量而行名为非量,是中量者极至于五,此外一切皆名过量。不依世礼,故名非理。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摄。若有公显,或复隐窃,或因诳谄方便矫乱,或因委托而行邪行,如是皆名欲邪行罪。”(卷第五十九)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30/T30n1579_059.xml#pT30p0630b2101

《瑜伽师地论》说:“行不应行中,若母、母亲、委信他妻,或住禁戒,或苾刍尼,或勤策女,或复正学,如是一切由其事故名重欲邪行。非支行中,若于面门,由其事故名重欲邪行。非时行中,若受斋戒,若胎圆满,若有重病,由其事故名重欲邪行。非处行中,若佛灵庙,若僧伽蓝,由其事故名重欲邪行。”(卷第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30/T30n1579_060.xml#pT30p0632c2601

 


Comments are closed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