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邪淫之四

论不邪淫之四(20240506)

居士甲】(20240429)网友问“自慰手淫算不算淫邪”,另一位网友答复:

{他发的所谓“自执持”,认为是自己抓自己的生殖器,进一步引申为自慰。那这个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这个可以参考《瑜伽师地论》:“若行不应行,名欲邪行。或于非支、非时、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若于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一切男及不男,属自、属他,皆不应行。”

《十不善业道经》:“童男、处女,自执持等。”这里的“自执持”是对应“属自、属他”。童男、处女是属他,也叫“他执持”,也就是《法蕴足论》的“他所摄受”。“自执持”是指自己守护自己,这是三种守护之一。尊重至亲眷属,自己之守护,这归为一类。被父母、兄弟、姐妹、家族、宗族守护的叫“他执持”,自己守护自己的叫“自执持”。不管是“他执持”还是自己执持,都是属于不应行的对象,而不是什么自慰的意思。

那自慰在三藏里叫什么呢?叫“故出精”,这是“十三僧残”之一。另外有谈到“不受具戒故出精得僧残不”,回答是:“有!与学沙弥是也。”因为我是一个在家人,我不想去看出家律,但是被这些人断章取义歪曲戒律,为了回应这种人,也是没有办法。你知道一下就可以。

《瑜伽师地论》有没有关于自慰的内容呢?是有的,但是在梵行里面,不在邪淫里。“不以手触等方便而出不净故,名非鄙爱。”自慰的条例是非常清晰直白,不会含糊让你猜,直接告诉你“故出精”“以手触等方便而出不净”,射了得什么罪,没射得什么罪,以及“梦中出精不犯”,这都是很清晰的内容。

详细的内容你要深入经藏,不然被他断章取义一下,只会徒增烦恼。或者去看南传的《善见律》里的五戒部分,跟谁邪行,对象有哪些,要满足多少条件,以什么方式,都给你列出了。}

上述观点,法师怎么看?

贤佳】他这辨析有些牵强。《十不善业道经》说:“云何欲邪行?于此罪中而有四类,非处、非时、非分、非往。……非分者,谓于面门及以非道。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非往者,谓于他妻,及比丘尼、亲族、异趣,及炫卖等。设自境界作非梵行,所不应理,如上当知。”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7/T17n0727_001.xml#pT17p0457c1811

“自执持”属于“非分”类,可以理解为“自慰(手淫)”,正类同在家人与妻行淫中的“非支”(于面门及以非道),解释为“自守护”在文义上比较牵强。另外,“设自境界作非梵行”,也可解释为自慰。何况“自慰”还多可能有非时、非处、非量、非理问题。

如《瑜伽师地论》说:“若行不应行,名欲邪行。或于非支、非时、非处、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若于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一切男及不男,属自、属他,皆不应行。除产门外,所有余分皆名非支。若秽下时、胎圆满时、饮儿乳时、受斋戒时,或有病时,谓所有病匪宜习欲,是名非时。若诸尊重所集会处,或灵庙中,或大众前,或坚硬地、高下不平令不安稳,如是等处说名非处。过量而行名为非量,是中量者极至于五,此外一切皆名过量。不依世礼,故名非理。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摄。若有公显,或复隐窃,或因诳谄方便矫乱,或因委托而行邪行,如是皆名欲邪行罪。”(卷第五十九)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30/T30n1579_059.xml#pT30p0631b0401

即使其辨析成立,也只能说明所引述《十不善业道经》《瑜伽师地论》内容未说自慰属于邪淫,但这些内容也未说自慰不属邪淫。

《优婆塞戒经》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卷第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88_006.xml#pT24p1069a0403

以木、泥、画像作非梵行,这是自慰的方式之一,经文明说属于邪淫。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若二身和合,止不淫,犯中可悔。”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76_001.xml#pT24p0942c2601

忆想行淫尚且有下品罪,何况有身口动作?手淫应属于邪淫方便罪或等流罪,结下品罪。

更多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

《论不邪淫》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491.html

《论不邪淫之二》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504.html

居士甲】我也觉得他辨析没那么有说服力。

贤佳】如果方便,可将我先前的分析转发给他,请他看是否合理,请他尽管批驳。

居士甲】好的。网友回复:

{“自执持”是和童男处女一类“他执持”的对称。童男处女一类被父母兄弟等等执持,其他男的执持称为妇。如果丈夫死了或者疯了,就变成舅姑执持。这里的“执持”是指告诫被执持人:“诸有所作,必先告白,然可得为。”自执持是指被丈夫或者主人放了自由的一类女人。从“童男处女”至“衒卖等”,都是在划分不应行的对象。《十不善业道经》里从略了。

“设自境界作非梵行”,是指自己亲自去做。杀生、偷盗等可以教唆他人做,同样得罪,但邪淫要自己和对境两两交会以道入道。但这个问题有争论。委托他人或者拉皮条等等算不算邪淫,不同的论有不同的看法。另外还有想要和自己的妻子,干完了发现干错了,或者想侵犯别人的妻子,干完发现还是自己的妻子,以及想要干张三的妻子,干完发现是李四的妻子,那算不算邪淫等等,不同的论或者不同部派解释可能有不同,但都是围绕着不应行的对境以及心进行探讨的,你自慰是自己侵犯自己还是咋的?

邪淫被列为十不善业道,是自性罪。侵犯他人妻女,你伤害众生,给众生带来了痛苦。邪淫的异熟果是三恶趣,等流果是围绕自己的妻子眷属等。如果自慰是邪淫,你要解释自慰的对境伤害了谁,而不是看见几个“自”字就开始按照自己想法去解释。

按照佛教的正儿八经的说法,杀生的境是一切有情,不与取的境是他人所摄财谷等事,邪淫的境是诸父母等所守护者,妄语等的境是人。这四种,不管是受不受戒,作了皆有性罪,上品堕地狱,中品堕畜生,下品堕饿鬼。这里的上中下品是依据十恶业道自性差别划分,由1、事,2、想,3、欲乐,4、烦恼,5、方便、究竟,由这五相建立。淫要依有情为境,不是说你拿个木头就是邪淫了。

《优婆塞戒经》:“若于非时、非处、非女、处女、他妇,若属自身,是名邪淫。”这里都给你邪淫的范围下定义了,你还往后面断章取义?“若属自身”就是《十不善业道经》的“自执持”。“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泥书画,以及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这是说如果是被他守护,你进行威逼利诱,侵犯别人,就得邪淫罪。“如是人边”,这里“人边”是指被上文说到的父母、兄弟、国王所守护的人。这里的什么边,是指这一类或者这一角度的意思,“人边”就是人的意思。“如是人边”的“如是”是限定上面那一类人,下面紧接着说属自身的情况咋样,才是得邪淫罪。

断章取义几句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解释,然后强加给别人,这看似在引经据典弘扬佛教,实则是在坏佛教法。你的理解不等于是佛教的理解,乱解释只会给别人造成更大困惑,也给别人造成不必要的心里负担。}

贤佳】“‘自执持’是和童男处女一类‘他执持’的对称。童男处女一类被父母兄弟等等执持”,如果童男、处女是孤儿,没有父母兄弟等守护呢?将“童男处女”归于“他执持”岂非牵强?何况文中将“自执持”归于“非分”类,前面有说“于面门及以非道等”,何不与此对称?另外,即使按其解释“自执持”对称于“他执持”,“自执持”为何就不包括自己自身?

“‘设自境界作非梵行’,是指自己亲自去做”,那《十不善业道经》说:“云何欲邪行?于此罪中而有四类,非处、非时、非分、非往。……非分者,谓于面门及以非道,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非往者,谓于他妻,及比丘尼、亲族、异趣,及炫卖等。”这些都是指教他人做而不是自己亲自去做吗?这种解释岂是合理?

“都是围绕着不应行的对境以及心进行探讨的,你自慰是自己侵犯自己还是咋的?”并非侵犯谁才算邪淫。如对自妻两相乐意地非处、非支、非量行淫等也属邪淫。付钱嫖娼两相乐意,并未侵犯谁,然而属于邪淫。何况不应行的对境可能包括自执持的自身。

《瑜伽师地论》说:“若行不应行,名欲邪行,或于非支、非时、非处、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除产门外,所有余分皆名非支。”自慰属于非梵行的欲行吧?不是对产门吧?岂不类同“非支”?

“如果自慰是邪淫,你要解释自慰的对境伤害了谁,而不是看见几个‘自’字就开始按照自己想法去解释。”可参看上答,并可参考《优婆塞五戒相经》所说:“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76_001.xml#pT24p0942c2601

“淫要依有情为境,不是说你拿个木头就是邪淫了”,自慰即是以自慰者自身(有情)为境,木头等是工具。《优婆塞戒经》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卷第六)即是说对木、泥、画像(像人)行淫属于邪淫,凭什么否定?岂不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解释,然后强加给别人”?

“乱解释只会给别人造成更大困惑,也给别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乱解释可能让人心安理得乃至理直气壮自慰,现世伤身蔽智,后世可能堕落,不只是心理负担而已,宜应深思!

居士甲】对方回复:

{你细心的看一下经,多看其它经论文本关于邪淫问题进行对照。你可以自己思维一下,我不想与出家法师去诤执这个问题。

“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是跟着后面“非往者”,属于不应行的对象。cbeta的经文有很多标点是错误的,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你放在《瑜伽师地论》也是讲不通的。《瑜伽》对于自慰内容是“不以手触等方便而出不净故,名非鄙爱”,其它欲邪行的相关内容都没有这一条。不能因为有“自”字等字眼就联想到自慰。

如果转发我上面的回复有用词不当的地方,我向法师道歉。我该说的已经都说了,如果认为自慰是邪淫,可以拿出准确清晰的依据,而不是将相关的字眼引申发挥。如果不能对这个问题断除疑惑,谈到这个问题应该加上“个人观点”。

如果单身又是初学的在家众,没有善知识的引导如理作意恶趣轮回等苦,是很难断除这方面的欲望。能发心出家修梵行的,不止有大福报,且是大丈夫所为。而我们这类烦恼炽盛的在家人,闻诸地狱无量苦,如金刚性无所畏,连地狱苦的觉受都未能生起,对轮回苦更是不知不觉。人家本来想进入佛教寻找安乐,应如理开示应遮十不善业道,大家如法行持,未生恶令不生,已生恶令断灭,这样意乐逐渐增长。应修十善业道,未生善令生,已生善令增长。次第引导,让我们发起出离心并且希求解脱、趣涅槃城。善巧引导极其重要。如果前脚归依三宝,后脚宣说自慰是邪淫、禁止自慰,对于欲望大的人来说会迫于压力退失信心,或者烦恼炽盛引发精虫上脑,撸完后带着疑惑整天想犯没犯,本来就够苦了,这下更苦了。有老婆谁想自慰啊?要站在单身初学的角度想想。要谨慎对待这个问题,不要加不必要的门槛,拒人于解脱门外。

若有不敬,末学向法师忏悔!愿吉祥吧!}

贤佳】请回复:

您说“‘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是跟着后面‘非往者’,属于不应行的对象”,按经文明显应是跟着前面“非分者”吧?可再细读原文:

《十不善业道经》说:“云何欲邪行?于此罪中而有四类,非处、非时、非分、非往。……非分者,谓于面门及以非道。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非往者,谓于他妻,及比丘尼、亲族、异趣,及炫卖等。”

您说“《瑜伽》对于自慰内容是‘不以手触等方便而出不净故,名非鄙爱’,其它欲邪行的相关内容都没有这一条”,而《瑜伽师地论》前后文说:“不以爱染身触母邑故,名远离生臭。不行两两交会鄙事故,名远离淫欲。不以余手触等方便而出不净故,名非鄙爱。愿受持梵行故,名远离猥法。”(卷第八)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30/T30n1579_008.xml#pT30p0317a1815正说明自慰(“手触等方便而出不净”)同“以爱染身触母邑”一样,都属于非梵行类,都属于“猥法”,不妨属于邪淫的方便或等流。如《优婆塞五戒相经》所说:“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

“如果认为自慰是邪淫,可以拿出准确清晰的依据”,我先前已给出了,您非要牵强异样解读。对您的异样解读,我先前还有很多质问您没有解答。

“如果前脚归依三宝,后脚宣说自慰是邪淫、禁止自慰,对于欲望大的人来说会迫于压力退失信心”,照您这么说,妄语、绮语等对于很多在家人难以避免,也应讲说妄语、绮语等不属于十恶业以保护信心吗?

“整天想犯没犯,本来就够苦了,这下更苦了”,做完了心安理得、无惭无愧,这样“不苦”是入解脱门吗?

有此粗重恶习,正应认识鄙恶,勤恳惭愧、忏悔,渐渐克治、超越。

如《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说:“世尊告曰:‘善哉善哉!汝等乃能如是惭愧发露忏悔!于我法中有二种人名无所犯:一者,禀性专精,本来不犯;二者,犯已惭愧,发露忏悔。此二种人,于我法中名为勇健得清净者。’”(卷第七)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3/T13n0411_007.xml#pT13p0757c2405

另可参看:

《南北传论后悔》

https://www.zhengxinfofa.org/8834.html

《论不邪淫之三》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656.html

您愿意引据辨析,这很难得,不必怕与出家法师“诤执”。对出家法师的邪见滥说,居士都应质疑、批评。欢迎您引据辨析,但宜尽量合理,不要太牵强。可参看:

《论揭批邪师邪法的权利和责任之二》

https://www.zhengxinfofa.org/2159.html

《论居士可揭批僧人》

https://www.zhengxinfofa.org/3807.html

居士甲】对方回复:

{对于《优婆塞戒经》前面的我已经说了,不想再重复。

“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根本不净恶业”,请法师随机抽查已婚优婆塞,夫妻双人运动有没有欲想、欲觉。这前面一段是劝优婆塞励力持戒,优婆塞也有受八关斋不淫的,受持了五戒的优婆塞更应乐求八关斋戒。下面的“若优婆塞与人女……”,才是五戒违犯的内容。“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这是指已经坦诚相待了,还没以道入道,及时刹车了,这才是这里的“犯下可悔”。如果插入了,然后拔出,中途退场,则是下文的“犯中可悔”。

如果童男处女没有父母守护,那就兄弟守护。没有兄弟,那就姐妹。没有姐妹,那就家族。没有家族,那就就宗族。以此类推。如果硬要说有血缘的全都死光了,那由谁守护?这里守护是指防守、遮护,并对被守护者言:“诸有所作,必先白我,然可得为。”如果带点血缘的都死了,那谁养就是谁守护。印度还要其它的七种妇,为了吃饱饭而住人家里的叫衣食妇。童男处女并不是一辈子都是童男处女。如果不符合此类所摄,那就归为其它类摄。这里邪淫的对象是指被诸父母等守护者,非时、非处、非道是对于自妻而言的。

“非分者,谓于面门及以非道”,这里的“非道”是指排除了嘴的大便处。其它的地方如果没有单独列举嘴,那“非道”就指嘴和大便处。“非道”这个词虽然是排除了阴道的意思,但它是有特指的,只表示嘴巴和大便处,这种词叫“非遮”。

如按法师上面所谓要辨析成立,也只能说明《十不善业道经》《瑜伽师地论》未说明自慰属于邪淫,既然未说明,那是否可依此遮止十不善业道?未说明自慰不属于邪淫,就按邪淫来定罪?这是什么操作?还能反复横跳啊?

问题不妨直接一点,自慰是性罪还是遮罪?按照自慰是邪淫的观点已经划为性罪,既然是性罪,为啥不加上“以手触等方便出不净”增至十一不善业道,或者将此加在邪淫业道里面,在非时、非处、非道等后面加上“以手触等方便出不净”?非时、非处、非道是于自妻妾的罪失。为啥要多次在这做文章引向自慰上呢?

不要再转了,对于这种多次断章取义,真没法讨论。}

贤佳】(20240430)请回复:

您说“对于《优婆塞戒经》前面的我已经说了,不想再重复”,您说的不合理,请您解答我前面的质问:“《优婆塞戒经》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卷第六)即是说对木、泥、画像(像人)行淫属于邪淫,凭什么否定?”

您说“如果插入了,然后拔出,中途退场,则是下文的‘犯中可悔’”,这是违背经律的错说。按经律所说,插入如毛头许(芝麻许),即是正犯,不论是否出精。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自有淫心向前境,纵有裹隔互障,但入如毛头,结成大重。……缺第三缘:未起方便,威仪不破,但犯下罪。若动身相,则有次、近二方便耳。缺第四缘:未与境合,有二中罪。从破容仪,去至对境,犯轻中罪。从境交对,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中罪。”南传觅寂尊者编写的《在家居士学处·离欲邪行学处》也说:“所谓‘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进入对方的口、阴道或肛门即使达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就足以构成违犯,而且无论是否使用避孕套,都犯。”

您说:“未说明自慰不属于邪淫,就按邪淫来定罪?这是什么操作?还能反复横跳啊?”您这是曲解。我说“即使其辨析成立,也只能说明所引述《十不善业道经》《瑜伽师地论》内容未说自慰属于邪淫,但这些内容也未说自慰不属邪淫”,是破斥您引据《瑜伽师地论》等内容证明自慰不属于邪淫,并非由此说这证明自慰属于邪淫。

您说“这里邪淫的对象是指被诸父母等守护者”,而您先前说“自执持是指自己守护自己,这是三种守护之一。尊重至亲眷属,自己之守护,这归为一类。被父母、兄弟、姐妹、家族、宗族守护的叫‘他执持’,自己守护自己的叫‘自执持’”,那这未被诸父母等守护的“自执持”者不属于邪淫的对象吗?那为何《十不善业道经》说“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

另外您说“如果带点血缘的都死了,那谁养就是谁守护?印度还要其它的七种妇,为了吃饱饭而住人家里的叫衣食妇。童男处女并不是一辈子都是童男处女”,而您说的“自执持是指自己守护自己”,这“自己守护自己”者可能存在吗?具体是怎样的人?

您说:“按照自慰是邪淫的观点已经划为性罪,既然是性罪,为啥不加上‘以手触等方便出不净’增至十一不善业道?”您这说得无理。“以手触等方便出不净”属于自慰,既然“按照自慰是邪淫的观点已经划为性罪”,邪淫即是十不善业道之一,何必增立十一不善业道?

您反复说我断章取义,何不自省自己断章取义、牵强曲说呢?问题杂多则易“浑水摸鱼”,我们宜一个一个问题详明辨析,请您直答上述第一个问题。

居士甲】对方回复:

{这所谓的《瑜伽师地论》前后文说,这都能光明正大的断章取义?

“不以爱染身触母邑故”至“名远离猥法”,属于非梵行类就不妨属于淫欲的方便或等流?这啥操作啊?!

这段不妨往前再看一段:“复次,白品一切翻前应知。所有差别,我今当说。谓翻欲邪行中,‘诸梵行者’者,此是总句。”文义已经够清晰了。白品的离欲邪行就是前面的欲邪行的对立。“诸梵行者者”,这里开始是解释“诸梵行者”的意思。下面“不以爱染身触母邑故”至“名远离猥法”,是“梵行”所摄,不是“欲邪行”所摄。

夫妻运动也是属非梵行,咋不将夫妻的运动放在邪淫里?因为非梵行,所以不妨属于邪淫的方便或等流,这啥逻辑啊?

邪淫虽然是非梵行,但非梵行并不等于是邪淫,这是一个包含关系。例如女人是人,但人不一定是女人。此理极显明。

法师觉得不妨,那是因为烦恼少、身心清净,在家众则不一定。若此处梵行的相关内容不属于欲邪行而要强加进去,这种做法好?如果这白品翻为黑品,“不以爱染身触母邑故”至“名远离猥法”,那夫妻之间的运动可就变成性罪咯。这可不是邪淫的问题,而是一切非梵行皆成性罪。

若“不以爱染身触母邑故”至“名远离猥法”不成性罪,那自慰何罪之有?若是遮罪,在家五戒也没有啊。你要定邪淫罪,那不能反复横跳。邪淫可是性罪。若自慰得性罪,那黑品欲邪行为啥不明确说?摄为白品的梵行内容,是与欲邪行对立还是与淫对立?

信仰佛教并不是一进来全都奔着解脱去的。耽着于淫欲,那当然无法解脱,但是对于追求现前增上生人天安乐的人,可能未必想要解脱。虽渐次引导让其对解脱产生意乐,若一进门就给贴上一个求解脱者的标签,未必妥当。

法师就别回复了。

你转达法师,我并不是让大家去自慰或者说自慰有理。耽着淫欲,能障精进,实应遮止。今得暇满,应勤修正法,勿令此身虚度。

我在此回复底下的评论,是依视频说自慰不犯五戒而有微罪,楼主心生疑惑,我的用意是不必为此而困惑。若有足够依据说明自慰是邪淫,那确实应该遮止。若是没有,则应依三藏所学遮止十不善业道。

若我上面的内容有不合理、用词不当、粗俗用词的地方,望法师见谅了。

《俱舍论颂疏》:“释曰:此有是三意,制欲邪行:一、最可呵责,侵他妻故,感恶趣故,非非梵行。二、易远离故,谓邪行易远离。在家耽欲,离非梵行难故,不制离非梵行也。三、得不作故,谓诸胜者于欲邪行决定不作,得不作律仪。……释曰:得律仪如誓者,如本受誓而得律仪。本受誓云:‘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释曰:总有四种行不应行:一、于非境,谓行他妻,或父或母,或父母亲,乃至或王所守护境。二、于非道,谓行自妻口及余道。三、于非处,谓于寺中制多迥处。四、于非时,谓怀胎时、饮儿乳时、受斋戒时。设自妻妾,亦犯邪行。”

《舍利弗阿毗昙论》:“云何邪淫?若有邪行人,若有母护、父护、兄护、弟护、姐护、妹护、自护、法护、姓护、亲里护、信要护,乃至花鬘护,若共如此宿,共行欲法。若自妻非道行,彼业是邪行。”

《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欲邪行事者,谓非所行女,或虽所行,非分、非处、非时、非量,及不应理一切男及不男。究竟者,谓两两交会。”

《阿毗达磨法蕴足论》:“于第三中,且何名为欲邪行者?如世尊说:有欲邪行者,于他女妇,他所摄受,谓彼父母、兄弟、姐妹、舅姑、亲眷、宗族守护,有罚有障,有障罚俱,下至授掷花鬘等信,于是等类,起欲烦恼,招诱强抑,共为邪行,不离邪行。如是名为欲邪行者。”(此下有“不应行”的解释,文繁不引)

以上内容对照《瑜伽师地论》《十不善业道经》《优婆塞戒经》等等相关邪淫内容,不用多说,道理极其显明。

如《俱舍论》云:“本受誓云:‘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再参考制戒因缘,欲邪行的对境必定是有情。上文对于“非道”的解释也极其清楚。

再答《十不善业道经》的“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为啥不属于非分?如《法蕴足论》:“欲邪行者,谓于上说,所不应行而暂交会,下至自妻非分、非礼,及非时处,皆名欲邪行。”道理极其显明,“非分”等,与《瑜伽》“即于此事,非理欲心而行邪行者,谓于非道、非处、非时,自妻妾所而为罪失”,一模一样。“非分”就是“非道”,“非道”是指自妻的嘴和大便处,非余。

对于《优婆塞五戒相经》的“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这是指已经准备好了,还没开始,停下来就是犯下可悔。如果身体有接触了,停下来就是犯中可悔。进去就是不可悔。(我之前对“中可悔”的说法有错误,突然记得一进去就是究竟犯不可悔。)所以不要再拿什么“想一想就犯下可悔”。这个要对境现前,然后想要为爱鼓掌。这是从开始到以道入道的一个过程,得什么罪,主要看刹车的程度,这和自慰压根就不是一回事。

“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而不是“我于一切有情及我手触等方便誓断欲邪行罪”,要注意此二区别。若要问:“妻子都能邪淫,何况自慰?”此应注意,己妻也在有情数,非处、非时、非道则是对己妻而言。此处内容极其显明,阅读原文即可了知。有不明晰处应多多对照有欲邪行相关内容的文本,最好不要按照自己的意思随意引申发挥,不然只会给别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惑。(完)}

贤佳】请回复:

我说自慰“属于非梵行类,都属于‘猥法’,不妨属于邪淫的方便或等流”,我是说“不妨”,不是说“正是”“就是”。您说“夫妻运动也是属非梵行,咋不将夫妻的运动放在邪淫里”,这不妨“夫妻运动”可能是邪淫的方便或等流,如非分、非时、非处、非量“夫妻运动”等。

自慰的究竟和方便都只是邪淫的方便或等流,结罪相对轻小(下品罪),所以经律论讲说邪淫时多说正属邪淫的情况而多忽略自慰,不可由此定说邪淫只有您所引述和理解的经律论所说那些情况。如您说“欲邪行的对境必定是有情”,便是“按照自己的意思随意引申发挥”。当然,如果将自己看作自慰的对境,那么说“欲邪行的对境必定是有情”也是合理的,但您不认可自慰是以自己为对境吧?

您虽然大量引据、细节讲说,然而牵强曲说很多,还是一个个问题辨析为好。还是请直答我先前请您直答的一个问题,暂且不要牵扯其他问题:

“《优婆塞戒经》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卷第六)即是说对木、泥、画像(像人)行淫属于邪淫,凭什么否定?”

居士甲】对方回复:

{“内容未说自慰是属于邪淫,但这些内容也未说明自慰不属邪淫”,这句能破斥《瑜伽师地论》等内容不属于邪淫,但是又不是由此说明自慰属于邪淫,我理解不了啊!破此而不立彼,无有是处。

“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文义极其显明,童男处女(他所摄受),自执持等(自所摄受),二者俱不应作,那为什么会产生“自执持者”不属于邪淫的对象的疑惑?

以手触等方便出不净属于自慰,我上面是说为啥不增至十一不善业道,或者将此加在邪淫业里面,在非时、非处、非道等后面加上“以手触等方便出不净”,这是我给他提出的两种可能:第一,为啥不增至十一不善业道?第二,既然自慰是属于邪淫,那为啥不在欲邪行里明确说明?最好奉劝不要在非时、非处、非道里做文章,故意引导歪曲成自慰。这些“非时”等是指于自妻妾所而为罪失,而不是自慰。

自己守护自己的人可能存在吗?观察当今种种剩女即可了知。

我觉得已经没有继续讨论的必要了。上面的内容,你自己判断。他简单地截一段出来断章取义,我还要去查找资料来回复他,我很费力。上面该说的已经都说了,他还固执己见,我也没办法啊。我的本意是那些看似证据确凿“自慰是邪淫”的内容,都是被断章取义了的,应注意辨别。或者某人认为“自慰是邪淫”,可能加上“个人见解”更为妥当,而不是通过断章取义等方式歪曲事实用来说明自慰是邪淫。

我上面有今天早上的回复,从《俱舍论颂疏》至“(完)”共分两段,你可以发给法师,至于其它的,我不想再讨论了。我需要的是明确清晰能直接说明自慰是邪淫的依据,而不是各种揣测,更不是某人的自由发挥。

你两边的内容都看过了,可以自己判断。或者你还有什么问题,你可以说说,我尝试着给你回答一下。}

贤佳】您可请他回答:

《优婆塞戒经》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怎么解读?

居士甲】他回复:

{这个我已经解释过了。“如是人边”,就是指人的意思,这是指是上文那些被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的人。这里前面有“若于非时、非处、非女、处女、他妇,若属自身,是名邪淫”,这一句是总说邪淫的范围,下文则是解释这一段的的内容,并不是指对木、泥、画像行淫的意思。}

贤佳】可再问:

《优婆塞戒经》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这里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是指什么情况?

居士甲】对方回复:

{《优婆塞戒经》是北凉时期昙无谶翻译的,对于佛经的翻译存在着歧义或者不明确的地方,最好的做法就是进行文本对勘或者进行文本研究。

至于这里的“木泥画像及以死尸”是指什么情况,意思并不明确,但绝对不是指对着这些东西自慰的意思,因为文义不通。

《优婆塞戒经》“若于非时”至“则得轻罪”,里面的这一段是:“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如是人边”,是指代“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的人,于这些人中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至于中间的“或先与他期”至“及以死尸”,则是指和这些人作非梵行的方便。作非梵行,则是指已经圆满究竟以道入道了,得邪淫罪。

这里分了三个方面,境就是为父母、兄弟、国王守护之人,方便就是“或先与他期”至“及以死尸”,圆满究竟就是作非梵行,三者具备则得邪淫罪。

我上面引的论都是从这方面来说的,不能截一两句就随便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至于这里作为方便的具体情况,可进一步研究,《法蕴足论》的“招诱强抑”可作为一个切入点来探究这个问题。文本研究需要有能力的人去做,我现在没办法对“木泥画像及以死尸”给出准确的答案,但我可以肯定这里和自慰无关。}

贤佳】可再问:

对木、泥、画像和死尸行淫,是否也算自慰的一些方式?如现代有些人用硅胶人像行淫,是否属于自慰?

居士甲】对方回复:

{我的这种解释,你可以参考对比法师的说法,谁种合理。如果你仔细一点,就会发现这里应该怎么断句。里面的“得淫罪”“得邪淫罪”“是名邪淫”“名为邪淫”“亦名邪淫”,可以切成不同的分段。“木泥画像及以死尸”,这段是从“若为父母”开始至“得邪淫罪”结束,这是一个分段。不能断开对里面某个词抽出来随意发挥。这样理解不知道你认不认同?}

贤佳】可再问:

《优婆塞戒经》说:“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这段话完整来看,“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属于一类对象(近亲、王力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属于第二类对象(非近亲、非王力的临时守护),“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属于第三类对象(无人守护的非理对象),对这三类对象作非梵行都得邪淫罪,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不能这样理解,那么其中为什么要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起什么作用?

居士甲】对方回复:

{邪淫的对境一定是有情,木泥画像、尸体是有情?我上面不是说了,这是属于邪淫的方便,而不是邪淫的对象。但是具体什么情况,有待进一步研究。如果将木泥画像、死尸理解为邪淫的对象,那么就和后面的“如是人边作非梵行”互相矛盾。

我之前也引了《俱舍论》对于邪淫戒的制戒本意,以及受戒所发誓言“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不管是制戒的本意,还是所发誓言,都是指向有情的。你如果硬要解释木泥画像、死尸也是行淫的对象,这并不符合邪淫戒的本意。自慰是摄在梵行里的,佛对在家人只是制离欲邪行戒。

如果你觉得某些文本的内容不清晰或者有疑惑,应该去参照其他文本关于欲邪行的内容,而不是对有疑惑的内容继续揣测。

“如是人边”是指为父母、兄弟、国王守护的人,能理解?以自身为境,真亏你想得出来。说妄语都需要以能听懂、能理解才算违犯。如果能以自己为境,自己骗自己也算妄语,那何必要依对方理解为违犯?

我上面引的内容,你只要认真地看,就能知道是怎么回事,并不存在什么歧义。你还非要针着木泥画像、死尸以为邪淫的对象,那你有没有想过,那不对着者木泥画像、死尸就不能自慰?还是没有木泥画像、死尸就不算自慰?对于自慰的问题是清晰明确地说“故出精”及“以手触等方便出不净”。既然有这么清晰的内容,为什么在欲邪行里看不到?这个道理你认真想想。

那你自己想想合不合理?这都已经无理取闹了。为父母、兄弟、国王守护,是指凡是被守护的都在这里面,而不是什么近亲、非近亲,又在后面搞出个非近亲、非国王,真是无语了。后面木泥画像、死尸也作为邪淫对象,更是大无语。这都和后面“如是人边”都互相矛盾了。木泥画像、死尸是人?

还有之前的非分,这明明就是指嘴和大便处,也要将“童男、处女,自执持等”说是非分,还说心里想想也犯下可悔,我真的很无语啊!

多次断章取义、故意歪曲,就是为了说自慰是邪淫?你仔细想想,离不离谱?我该说的都已经说了,若还是固执己见,我也没有办法,你不用再转来转去了。}

贤佳】可再问:

如果说邪淫的对境一定是有情,木泥画像、尸体不是邪淫对象,而《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邪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轻犯同上说。”怎么理解?

居士甲】对方回复:

{“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这是刚死的时候四大分离至身根未坏时,如果这时有人要趁热,这也属于邪淫。刚死、腐烂,推至白骨,这都叫死尸,身根未坏是简别尸体的其它程度,这道理极其显明,为什么还要拿木泥画像、死尸来混淆视听?这到底是想表达奸尸是自慰还是为了杠而杠?

请问难道《五戒相经》有“木泥画像、死尸”这一条?邪淫的对象一定是有情。要区别一般与特例,要搞清楚死者身根未坏的用意。先杀后奸得不得邪淫罪?按照这里就是二罪同犯。

他到底是要讨论自慰的问题还是邪淫不一定要有有情现前的问题?为了死磕自慰是邪淫,不遗余力地断章取义,那请问戒自慰的目的是什么?这个问题你自己想想,请不要往解脱上去混淆。你自己好好判断,不要再转了,止止止!

我之前早就说了,问题不妨直接一点,自慰是性罪还是遮罪?如果认为自慰是性罪的话,那么请问,自己动手就要堕恶趣,放进阴道就不堕恶趣,这是什么道理?难道阴道里有免罪功能?

如果是想要说邪淫的对象不一定是有情,那法师应该去批评玄奘法师或者批评世亲论师,到底是玄奘法师翻漏了重要内容还是世亲论师写漏了重要内容,这应该好好去考究一翻。我只是指出并没有文献说自慰是邪淫,以及指出某些人认为是自慰的内容是经过断章取义的。

你是一个懂得上网、会玩智能手机的人,这些道理你自己好好思维一下。}

贤佳】可再问:

您说:“自己动手就要堕恶趣,放进阴道就不堕恶趣,这是什么道理?难道阴道里有免罪功能?”而经论都说对自妻产门(阴道)之外的其他地方(大便道、口道等)行淫属于“非支”,也是邪淫性罪,可理解为“阴道里有免罪功能”了吗?

居士甲】对方回复:

{《俱舍论》:“颂曰:得律仪如誓,非总于相续。论曰:如本受誓而得律仪,本受誓云何?谓离欲邪行,非于一切有情相续言‘我皆当离非梵行’,由此普于有情相续唯得离欲邪行戒,非离非梵行律仪故,后纳妻妾非毁犯前戒。”

你叫法师对这个问题具体批判,我不参与。你要是学佛的话,我建议你一定要养成一般和特例的思维,不然这牛角尖钻错了,只会徒增烦恼。}

贤佳】可回复:

《俱舍论》这说“离欲邪行”不同于“离非梵行”,并非说自慰只是属于“非梵行”而不属于“欲邪行”。而且这非定义欲邪行,更非全面无漏定说的定义。不能由此文定说自慰不属于欲邪行,否则就是牵强曲说了,也是缺乏“一般和特例的思维”吧?

居士甲】对方回复:

{什么叫有情相续?就是有情的身心。一般指代心相续,有时也会包括身相续。死尸一般不属于有情数,因为不符合有情的定义。虽说如是,但刚死身根未坏前也是有情的身相续。《五戒相经》的死者身根未坏这种是特例,不能拿这种特例来否定“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理解?}

贤佳】可回复:

《俱舍论》这所说不是定义欲邪行,更非全面无漏定说的定义吧?“刚死身根未坏前也是有情的身相续”,这是说不可悔罪(上品罪),如果对身根已坏的尸体行淫不犯邪淫等流罪(中下品罪)吗?

居士甲】可回复:

{我说东,他咋说西呢?我引《俱舍论》这一段是回复“邪淫的对境不一定是有情”,并不是说什么自不自慰。我真是服了!你别再转了,你应该自己做判断。}

贤佳】可回复:

《俱舍论》这一段文并非对邪淫的全面无漏定义,所以您引据《俱舍论》这段文根本不足以否定“邪淫的对境不一定是有情”,更不能由此说自慰不属于邪淫。这怎么能说无关呢?您先前很多引据类似这个,特例当作一般,非定说的当作定说,属于牵强曲说。

居士甲】对方回复:

{我这是服了你这个老六。我什么时候说过我上面在说定义欲邪行?我这会回复邪淫的对境不一定是有情,如果法师认为邪淫的对境不一定是有情,那请法师去批判译者玄奘法师或者作者世亲法师,我不参与。

对身根已坏的尸体行淫犯不犯佛制的邪淫,我不知道,因为没有文献说明。再者,对于腐烂的尸体行淫,这已经超出了我的认知,我不排除有人有这种癖好,但我无法理解跟腐烂的尸体行淫的目的是什么,所以犯不犯佛制戒,我无法回答,但侮辱尸体罪,建议去问问律师。}

贤佳】可回复:

《俱舍论》这段文并非说邪淫对象一定是有情,没有任何错误,何必“批判译者玄奘法师或者作者世亲法师”?您引据此文说邪淫对象一定是有情,属于牵强曲说。

对尸体行淫的情况,可参看:

《四分律》说:“时有比丘于死女人上行淫,彼疑,佛言:‘汝波罗夷(注:重罪)。若多不坏,波罗夷;若半坏,偷兰遮(注:次重罪);若多坏,若一切坏,偷兰遮;若骨间,偷兰遮。’……时有比丘于木女像身中行淫,疑,佛言:‘犯偷兰遮。’于壁上女像形行淫,佛言:‘偷兰遮。’”(卷第五十五)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55.xml#pT22p0974c1704

居士甲】对方回复:

{“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这句话你能看出这里面包含有情之外器世界的意思?如果有人跟你说这不足以否定邪淫的对境是有情,这已经不是牵强曲说了,而是睁眼说瞎话。他的逻辑是这里没说不包含器世界,所以不足以否定,这和之前在《瑜伽》里“没有说明自慰是邪淫,也没有说明自慰不是邪淫”,如出一辙。

本来清晰明确的内容,他先给你模糊一下,然后模棱两可了,再然后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发挥。谁是谁非,自当辨别。

这就不要再转过去了。}

贤佳】可回复:

“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这不包含器世间,但能说是欲邪行的全面无漏定说吗?凭什么说是欲邪行的全面无漏定说?您所引《俱舍论》还说“非于一切有情相续言‘我皆当离非梵行’”,能由此说“非梵行”也必须是对有情吗?那么对泥像、骨间行淫等不属于“非梵行”吗?

居士甲】对方回复:

{请区别“离非梵行”与“离欲邪行”,不要拿出家的“离非梵行戒”扣到在家的“离欲邪行”里。

我上面也已经说了死尸一般不属于有情数,因为不符合有情的定义,虽说如是,但刚死的身根未坏前也是有情的身相续。比丘对尸体等行淫,是犯离非梵行戒,还是犯离欲邪行戒?这个要搞清楚。比丘故出精,是犯离非梵行戒,还是离欲邪行戒?这个也要搞清楚。

再三强调,不要拿梵行戒来绑架在家众。真是服了!

离非梵行就是不淫,不单只不淫,而且明确说明“不以手触等方便出不净”,不管用手还是用稀奇古怪的东西都是这里的“等”所包含。

在家众是离欲邪行,不要拿离非梵行戒来混淆离欲邪行。对于出家律,我不想去讨论,更不想出家人拿着他的戒律来要求在家人。

你这摇摆不定,我对你很无语,自己多加思维吧!}

贤佳】(20240501)可回复:

“非梵行”的概念内容包含“欲邪行”而比“欲邪行”内容更广,即“不淫”包含了“不邪淫”,经论说“离非梵行”(不淫)的概念应知包含“离欲邪行”(不邪淫)。虽然“非梵行”(淫)不一定是“欲邪行”(邪淫),但不能说“非梵行”一定不是“欲邪行”。例如比丘对身根未坏的女尸行淫属于“非梵行”,同时也是“欲邪行”,如《优婆塞五戒相经》说优婆塞对身根未坏的尸体行淫属于邪淫(上品罪),能说这是以出家人戒律要求在家人吗?

经论明确说自慰属于“非梵行”,没有任何文据说自慰不是“欲邪行”(方便或等流),而有一些文据显示自慰可能是“欲邪行”(如我先前引述的《十不善业道经》《优婆塞戒经》《优婆塞五戒相经》内容等)。虽然您作异样解读,然而属于牵强曲说,并非成立。

引再多文据说自慰属于“非梵行”,也不是证明自慰不属于“欲邪行”,是含糊、混滥了问题焦点,大而不当。如同引据说冥王星属于银河系,不能由此证明冥王星不属于太阳系。宜再深思!

居士甲】{如宗大师在《瑜伽师地论戒品纂释》:“欲邪行,现前似乐,于未来世增长多苦,此同甘饭和以毒物,亦应遮止。”

欲邪行等十不善业道的体性是罪,它能引恶趣苦,所以应当遮止。欲邪行主要是侵犯他人妻女,这种伤害极其显明,造这种业会感恶趣异熟。至于“非时”等于自妻所做的罪失,和侵犯他人妻女是有很大不同的,对境不同,心不同,所造的业轻重则不同。《瑜伽》里有十不善业道的罪业轻重问题,详细可去看原文。业感果是重业先成熟。如果我们作了十不善业道怎么办呢?那就是去造更重的业,如果善业更重则善业先成熟。已作的不善业,也可以悔心对治,变成不增长业。

性罪是指自性罪的意思,比如杀生,杀生的行为本身是罪。于什么对境造这些,就是一切有情。但是不同有情身上情况是不一样的,比如人和蚊子,虽然都是断众生命,但二者造的业轻重则完全不同。自杀也相对于杀别人的业要轻,但过失极大,因为我们死后只有两条路,一是善趣,二是恶趣,如果失去生命了,若未广造善业,不善业又极重,若被不善业所牵,那只有奔向恶趣咯。所以趁年轻的时候成办后世义利乃至解脱义利。细枝末节的地方,通过闻思即可了知。由闻知诸法,由闻遮诸恶,由闻断无义,由闻得涅槃,应次第广作闻思修行。

由依人身舟,度脱大苦海。祝你成功!}

这是他回复另外一位网友的,“宗大师”应该就是指宗喀巴吧?

贤佳】是的,所引内容出自《瑜伽师地论戒品纂释》(宗喀巴释论,汤芗铭译纂)下卷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B08/B08n0027_002.xml#pB08p0577a2301)。

我看他先前说“如果单身又是初学的在家众,没有善知识的引导如理作意恶趣轮回等苦,是很难断除这方面的欲望”等,就觉得他可能崇信藏密邪师邪法。您转来他回复网友的内容明确证明他崇信藏密邪师邪法,难怪他这样“放不下”手淫且曲说维护。

宗喀巴是曲诈崇淫的邪见伪善者,可参看:

《辨破宗喀巴的邪见伪善》

https://www.zhengxinfofa.org/1741.html

《辨破宗喀巴的邪见伪善之二》

https://www.zhengxinfofa.org/1811.html

居士甲】{你先在脑子里记住一件事,就是佛教在历史有不同的部派,而这些部派对于戒律的解释是不尽相同的。关于自杀的问题,不同的教派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我现在无法回答你这个问题。《瑜伽师地论》里有关于“离杀生”的内容,你可以自己去看一下。我以前看过相关的内容,但具体内容我不太记得,大意是如果还会引发后有,自杀是大过失,但也是小罪。如果不受后有,而身体羸弱等等问题,然后作意再自杀,好像是无过失。但时间太久了,我不太记得,有兴趣可大藏经找找。

至于“木泥画像、死尸”的问题,这个出处是北凉翻译的《优婆塞戒经》,但还是要记住不同部派对戒律的解释是不尽相同的。这个《优婆塞戒经》,有时间可以去了解一下是哪个部派的律,看看有没有相关的内容。我们是不是看到一个条例就以它为准呢?这并不一定。例如南传上座部的《善见律》和藏传的《说一切有部律》以及汉传的《四分律》,有诤议的地方也是按照本部的律去做的,不会拿着某一部律的观点强迫所有僧人都要认同,在家众也是如此。你学《瑜伽》《俱舍》等论,完全可以依照上面的内容依教奉行,不必因为别人拿出一部多许多条条框框的东西而困惑。我们深信按照《瑜伽》的教授遮止十不善业道,足以断除恶趣因。如《俱舍论》云:“岂容多有设难者故便弃所宗?非恐有鹿而不种麦,具多蝇附不食美团。故于过难应勤通释,于本宗义应顺修行。”应将此道理铭记于心,时时刻刻提醒自己,不要有因为有人找茬就放弃自己的信仰,应多了解自宗义理勤加修行。我随喜你这种求学精神。}

这也是他回复其他网友的。

贤佳】他说“我们深信按照《瑜伽》的教授遮止十不善业道,足以断除恶趣因”,问题是他可能错解《瑜伽师地论》,将“不善业”认为不是“不善业”,不能厌离,依持邪见常做恶趣因,难免堕落恶趣。

他说“学《瑜伽》《俱舍》等论完全可以依照上面的内容依教奉行”,问题是他可能错解《瑜伽》《俱舍》等论,且按其所说,戒律的行持应依自己受持的本部律,而不是依随意受持的某一部或几部论典为准。另外,本部律未明确说的事行,宜应参采其他部律不冲突的说法。具体文据辨析可参看:

《论南传不邪淫戒》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520.html

居士甲】既然他认可宗喀巴为大师,而且牵强解读,那也不必再和他辨析了。

贤佳】是的。这番辩论也有意义,不仅可深广认识自慰是否属于邪淫,还可认识如何读文解义。

居士甲】{本来不是自性罪,依佛制戒遮止,你从佛教中受戒持戒,这才会有益处。比如不饮酒戒,喝酒本身不是罪,你不喝酒也不会感召善报,但是你从佛教中受持不饮酒戒,相续中会生起戒体,持戒就会增长功德。持不饮酒戒和平常不饮酒,完全是两码事。你不饮酒可能避免酒精的伤害,但不能叫益处。好比你在床上躺着,能避免被天上掉个什么东西砸死,但不能说这是躺在床上的益处。同理,你可以认为“自慰伤身,某某人撸得不成人形甚至精尽人亡”,你不撸,但这不叫益处,这和益处没啥关系。不然阉人从割掉jj开始积累你所谓的益处,死后那不得功德无量,这是极大愚痴。

作为一个佛弟子,你先了解一下五戒为啥不统一成不淫戒,佛为啥不加一条“不自慰戒”,十不善业为啥不加一条“自慰业”,难道佛不知道你这所谓的益处,还是佛没有你聪明?从戒律下手,对戒律要有起码的尊重,不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乱解释佛教的戒律,不能将佛教的戒律搞得模棱两可给别人造成困惑。}

想请教一下法师:没受戒,但是主动戒手淫,是否如他所说一般没有益处呢?

贤佳】戒除手淫,避免伤身、蔽智、败德,保护身心健康、道业增上,有大益处。

不手淫属于不邪淫,在十善业道由“不邪淫”含摄。即使认为手淫只是属于“非梵行”而不属于邪淫,断除手淫以随顺梵行,按经论所说也有大益处。

如《大智度论》说:“〖经〗众生等行十善业道,净修梵行,无诸瑕秽,淡然快乐。〖论〗‘净修梵行,无诸瑕秽’者,问曰:上说行十善业道,此理已足,今何以复言‘净修梵行’?答曰:有人行十善业道,不断淫,今更赞此行梵天行,断除淫欲故,言‘净修梵行’。‘无诸瑕秽’者,行淫之人,身恶名臭,以是故赞断淫人,言‘无诸瑕秽’。‘淡然快乐’者,问曰:此何等乐?答曰:是乐二种:内乐、涅槃乐。是乐不从五尘生,譬如石泉,水自中出,不从外来。心乐亦如是,行等心,修梵行,得十善业道,清净无秽,是名内乐。”(卷第八)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5/T25n1509_008.xml#pT25p0120b0102

居士甲】对方有回复:

{“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这不包含器世间,但能说是欲邪行的全面无漏定说吗?(我并没说这是什么全面无漏的的定说,我不排除其他某些文献有更高的标准,例如其它评论区说的阴律什么的。认为“自慰就是邪淫,意淫也要下地狱”,具体是什么,我不太了解,甚至不排除有像某些宗教一样连使用什么姿势都给规定好了。我本人并不排除可能某天会在什么地方看到相关的内容,但是我目前没有看到。请问法师:我能否依世亲论师造的《俱舍论》里面的“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的标准来行持?)

凭什么说是欲邪行的全面无漏定说?(我没有说这是什么全面无漏的定说,我自认为没有这个资格。法师认为世亲论师在这里有什么不圆满的地方吗?自慰要堕地狱还是堕饿鬼、畜生?如果是这样,那这里确实有缺漏。仅仅是不与有情性交并不能遮止恶趣,应当按照法师的意思加上“不以手触等方便出不净”,那就全面无漏、全方位无死角,极其完美,将恶趣堵得死死的。用手或者用杯子等等方式都要堕趣,但如理如法地放进阴道里就不用堕恶趣,小小的阴道竟有大大的功德,这简直是太不可思议了!至今为止,竟未看到有祖师大德对此造颂称赞,属实可惜!)

您所引《俱舍论》还说“非于一切有情相续言‘我皆当离非梵行’”,能由此说“非梵行”也必须是对有情吗?那么对泥像、骨间行淫等不属于“非梵行”吗?(这还真是被法师给猜对了,这必须是对有情。“离非梵行”就是不两两交会、不性交,但是这里是讲离欲邪行而不是讲离非梵行,后者则有补充“不以手触等方便而出不净”。前者因为是离欲邪行而非离非梵行,所以此处不讲。但按照法师的逻辑是:这里没有明确说明“不以手触等方便而出不净”,但又未没明确说明可以手触等方便而出不净,所以自慰是邪淫。但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是:这里没有明确说明,那就是没有,并不能引申出其它意思。)

法师可能对弟子有着更高的标准,“自慰都无法断除,不能堪为学法之器”,以此鞭策座下弟子,令其用功办道,末学对法师及其弟子众表示随喜赞叹。我等愚人则依据“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来行持,二者并无矛盾,只是所宗不同。

以上回复的一切内容,若有所失,还望法师见谅。此事就到此为止吧!时间拉太长不是好事。在家众与出家法师在网络上争论此事,难免遭人诟病。若因此事有损法师僧宝形象,恐招好事之人于圣教作大损害,由此引生罪过,恐非邪淫能比。法师不必继续回复。}

贤佳】可回复:

“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这是很好的,是基础的善行,在现今淫乱盛行的时代是很可贵的。进一步还宜断除手淫,因为手淫也可能属于欲邪行,不仅伤身蔽智,而且自性即是罪业,引堕恶道,不应粗疏自谩认为手淫定不属于欲邪行。我先前的引据辨析宜再参考,不要认为我是“好心妄语”策励人。

另外,“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要做到,还应认识藏密“男女双修法”属于邪见邪行,应该弃舍,否则难免堕落。具体文据辨析可参看:

《辨破藏密双身像》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53.html

《辨破索达吉堪布的男女双修妄说》

https://www.zhengxinfofa.org/1273.html

《辨析宗喀巴的伪善及界诠法师的崇扬》

https://www.zhengxinfofa.org/2009.html

《辨破藏密男女双修法》

https://www.zhengxinfofa.org/3650.html

您说“若因此事有损法师僧宝形象”,这是错虑。破邪显正是僧人的责任,正是维护三宝形象。居士对僧人的邪见滥说也宜破斥,不应曲护。

居士甲】对方回复:

{我真的不想再回复了,此中道理应善加思维,你不要再转来转去了。你劝一下法师,真的不要再回复了。

谁牵强曲说,你心里应该有把称。上面那个我回复别人的评论,他可以不用点评的。“将不善业认为不是不善业”,法师认为自慰就是不善业,我认为“离欲邪行”不包括自慰,所以并非是不善业,这我也不想争论。

另外你转达法师,五戒十善行等方面我以《俱舍》《瑜伽》为宗。关于在家五戒的问题,法藏部的《四分律》不在我的范围内,希望法师不要拿出家律绑到在家众上。具足戒中犯波罗夷,不可悔是被烦恼战胜如人断头,应驱摈。五戒犯不可悔与具足戒不可悔有天壤之别。退一万步说,按法师意愿将自慰加到邪淫的非道等,那也是可悔罪。

若法师要按《五戒相经》,那应该认同是给钱嫖娼无犯。给钱嫖娼无犯而自慰犯,简直是不可思议。但《五戒相经》也没说自慰的事,咋还能自由拼接?这就是所谓的于本部律行持?《五戒相经》的属性搞清楚了?弘一律师的《释补》是:“应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然戕身败德,宁谓无过?思之!”他直接给定个“邪淫等流罪”,真是脑洞大开。原文明确说明“与值无犯”,但按照弘一律师的说法在中土确实是败德、确实有过,人家是让你思维嫖娼有败德的过失,不是让你去判断有没有罪。如果还要给定一个罪,就是直接打脸原文的“无犯”。尊重一下经典吧,不要随意乱发挥。到底是谁在含糊混滥问题焦点?

自慰属不属于欲邪行,只要看制戒本意以及有无明确禁止,即可了知。某些传统文化甚至都将意淫也列为邪淫,这些证明的道理法师可去参考,我等随顺佛制的离欲邪行戒即可。

你说句公道话吧,到底是我讲得不清楚还是什么问题?你不要再转法师的内容了。你说句良心话。

“邪见”一词是这样用的?认为“自慰非欲邪行”就是邪见?这顶帽子都能直接扣到佛头上了。“自慰属于邪淫”,只是某些人的想法,并非佛教离欲邪行的内容。如果佛制戒本意并无遮止“以手触等方便出不净”这一层意思,那么说此话即是谤佛、谤法、谤僧。

能引发恶趣的邪见是什么意思?是指谤因、谤果、谤功用、谤真实事,是指拨无因果、三宝,这种才是堕恶趣的邪见。

认为“自慰不是邪淫,不能厌离”,就是邪见要堕恶趣,简直是可笑!如果认为自慰是邪淫,然后找个阴道按时按量如理如法地做活塞运动,没有了“自慰非邪淫”的邪见,这样就不堕恶趣了?这因果法则还挺独特。

我实在是无法将这种“因果道理”放进我的小脑袋瓜子里面,我怕中毒。将不应理的因果见解挡在你的脑瓜子外面极为重要。自慰过量只损身体,若对因果道理发生错解,引后世无量苦,身心俱损,此中道理应善思维。“邪见”一词应准确理解,勿因无知而谤佛法僧。}

贤佳】可回复:

《优婆塞五戒相经》所说嫖娼与值无犯,属于文义不了。《优婆塞五戒相经》还说优婆塞对自摄受的婢使行淫也属邪淫(可悔罪),这类同嫖娼与值。《十不善业道经》明文将炫卖女(卖淫女)归于“欲邪行”的“非往类”。如《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优婆塞,婢使未配嫁,于中非道行淫者,犯可悔罪,后生受报罪重。若优婆塞,有男子僮使人等,共彼行淫二处,犯不可悔罪。余轻犯罪同上说。”《十不善业道经》说:“云何欲邪行?于此罪中而有四类,非处、非时、非分、非往。……非分者,谓于面门及以非道。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非往者,谓于他妻,及比丘尼、亲族、异趣,及炫卖等。”

各部律文多有译传省略、文义不了处,需要综合辨析。可参看:

《律典解义讨论之五》

https://www.zhengxinfofa.org/8822.html

《论南传不邪淫戒》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520.html

自慰是否属于“欲邪行”,可再参看我先前的引据辨析。

我说藏密“男女双修法”属于邪见邪行,并非是自慰问题,您可浏览我先前分享的辨破藏密“男女双修法”的文章,欢迎您引据辨驳!

居士甲】对方回复:

{我没有说过《优婆塞五戒相经》是出家律,对于死者身根未坏进行淫欲虽非有情数,但身体还是有情身相续,这个问题我已经解释过了。

法师无非是想说,邪淫不一定是有情,然后牵强附会到自慰上。但是法师引《四分律》就是想要混淆视听,《优婆塞五戒相经》是到身根未坏为止,并无《四分律》后面的内容。这种混淆视听的手法,能骗谁呢?

如果法师要按此经,这也是指与死者身根未坏的邪淫,并无自慰的内容,所以说反复横跳,将能断章取义的字眼的经文打断拼接,这是于本部律行持的精神?

“因为手淫也可能是欲邪行”(到底是不是呢?什么叫“可能是”?那可不可以“可能不是”?)“而且自性即是罪业,引堕恶道”(前面还说可能是,后面直接说引堕恶道),先给你模糊一下,然后模棱两可了,再然后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发挥。我前面说得没错吧?

“不仅伤身蔽智”(自慰伤身蔽智,那夫妻双人运动伤身蔽智不?如果也伤身蔽智,那佛咋不制离非梵行戒呢?如果不伤身蔽智,那为啥自己做活塞运动就伤身蔽智,而夫妻做活塞运动就不伤身蔽智呢?这是什么道理?)(活一百岁只自慰一次,伤身蔽智吗?一年一次伤身蔽智吗?一季一次伤身蔽智吗?一个月一次伤身蔽智吗?一个星期一次伤身蔽智吗?一天一次伤身蔽智吗?一天两次,早、晚各一次,伤身蔽智吗?一天三次,早、午、晚各一次,伤身蔽智吗?)这所谓的“伤身蔽智”,到底是自慰伤身蔽智,还是过量无节制的自慰伤身蔽智?这个你要搞清楚。过量无节制的吃吃吃和正常的吃饭,你能分得清楚?因为有人过量无节制的吃饭撑死了,所以吃饭会吃死人?因为有人过量无节制的喝水,水中毒死了,所以喝水会喝死人?因为有人过量无节制的吃饭、喝水死亡,所以劝诫别人不要吃饭、喝水?如果连这么简单的逻辑思维都不具备,我真替你担忧啊!

我只是指出目前看到的经论关于欲邪行的内容并没有自慰这一条,以及指出看似证据确凿的内容实则是被断章取义过了,我只是如实而说,并不等于我支持自慰,更不是在劝人去自慰。比如有人认为臭水沟里有毒蛇,我只是将我知道的如实而说,仅是臭水沟并无毒蛇,并不等于让你去泡到臭水沟里。那些故意曲解我意思的人,会给我扣帽子,认为只要我说臭水沟里没有毒蛇,就认定我建议大家去臭水沟里泡澡。

千万不要跟着他们去诽谤佛的正法,你觉得我像不像邪见邪行的人?如果不像,那自然就回击了他那几个链接。于佛正法中作诽谤,才是真正的邪见,是恶趣因。

这些内容就不要再转过去了,也不要再转过来了。

我问你一个问题:贤佳法师是谁?现常住何处?你认识他?还是专门为他做饵搜罗资料?

我网上搜了一下,全是些交流讨论辨析啥的,看似在“破邪显正”,其实很多内容和这里的回复差不多,断章取义,各种曲解,以这种方式来显他所谓的“正”。我在这之前说过,某些人看似在弘扬佛法,实则是在坏佛教法。

他上面发的内容断章取义的地方已经够多了,我对他的回复他还都能继续断章取义,甚至反咬一口说我牵强曲解。我那些指出他断章取义的地方以及其它回复的内容,很可能会被他避重就轻地作为反面教材来显他所谓的“正”。

至于他是怎么断章取义以及曲解原文的,上面清晰可见,这和他其它的一些所谓辨析如出一辙。你们要注意这个人,不要被他给牵着鼻子走。

不知道你有没有了解过学诚事件之后,本身是信仰佛教的人,后来退失了信心,然后走向了反佛的道路。我有一种预感,假设一下:如果有人因为他的和尚有不如法行为,然后退失了信仰,正常人会还俗。如果因此仇恨佛教,虽然没有了信仰,但还是想要披着佛的袈裟继续当贼住比丘,因为是以僧人身份自居又有佛教的知识背景,以此为方便,将有过失不如法的寺院僧人,或者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等方式,来通过所谓的“破邪显正”的方式扩大影响,表面看似在弘法,实际是在暗中反佛。通过挑刺等方式去批其它法师,给佛教制造争端,以此来达到他的目的。以上这只是我的一种猜测,但实际上他的一些所谓辨析等等确实是靠断章取义来混淆视听。对照上面的一些评论和他其它地方的手法简直是一模一样。上面的内容多加思维,就能看出他的手法并不高明,但是对初学就难以分辨了,你还是要多加注意。这些内容就不要给他发了。}

贤佳】可回复:

我说“手淫也可能是欲邪行”,是随顺已有明显文据来说的,如《十不善业道经》说对木、泥、画像及死尸行淫属于邪淫,虽然未见其他明显文据说其他方式“手淫”属于邪淫,但至少《十不善业道经》所说这类“手淫”明显属于邪淫,所以我说“手淫也可能是欲邪行”,其后说其“自性即是罪业”是接续这个说的。按义理来说,不仅某些方式的“手淫”属于邪淫,所有方式的“手淫”都属于邪淫,因为“手淫”非理。

夫妻之间的行淫并非都是“正淫”而无罪,如众多经论说夫妻非时、非处、非支、非量行淫也属于邪淫,即使两相乐意、无所损恼,也是属于邪淫。夫妻之外的行淫,以及夫妻之间非量行淫、产门之外(“非支”)行淫,都属于邪淫,因为非理,只是依据损害或非理程度而罪业有重有轻,并非如您说阴道是否能免罪。夫妻之间的正淫也应节制,一次即伤身蔽智,多次更伤身蔽智,但属常理范围内则没有另外的业道罪,过量越理(如非量行淫)则成邪淫而有业道罪。

如《十不善业道经》说:“云何欲邪行?于此罪中而有四类,非处、非时、非分、非往。……设自境界作非梵行,所不应理,如上当知。”

《瑜伽师地论》说:“若行不应行,名欲邪行,或于非支、非时、非处、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过量而行名为非量,是中量者极至于五,此外一切皆名过量。不依世礼,故名非理。”(卷第五十九)

《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说:“欲邪行事者,谓非所行女,或虽所行,非分、非处、非时、非量,及不应理一切男及不男。”(卷第七)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31/T31n1606_007.xml#pT31p0727a2901

《大智度论》说:“世间中有五欲第一,无不爱乐。于五欲中触为第一,能系人心,如人堕在深泥难可拯济,以是故诸天方便令菩萨远离淫欲。复次,若受余欲,犹不失智能,淫欲会时身心慌迷,无所省觉,深着自没,以是故诸天令菩萨离之。……欲使菩萨从初发心常作童真行,不与色欲共会。何以故?淫欲为诸结之本,佛言‘宁以利刀割截身体,不与女人共会’。刀截虽苦,不堕恶趣,淫欲因缘于无量劫数受地狱苦。人受五欲尚不生梵世,何况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或有人言‘菩萨虽受五欲,心不着故,不妨于道’,以是故经言‘受五欲尚不生梵世’。梵世无始众生皆得生中,受五欲者尚所应得而不得之,何况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本所不得而欲得之?以是故菩萨应作童真,修行梵行,当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梵行菩萨不着世间故速成菩萨道。若淫欲者,譬如胶漆难可得离。所以者何?身受欲乐,淫欲根深。”(卷第三十四)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5/T25n1509_035.xml#pT25p0317a1613

《印光法师文钞三编·德育启蒙》说:“淫欲为害,伤身丧志,虽属夫妻,亦当节制。若是邪淫,更非所宜,古今志士,无一犯之。”

您说“不等于我支持自慰,更不是在劝人去自慰”,这很好!您对自慰有惭愧、忏悔吗?有努力克治、断除自慰吗?

您说“你觉得我像不像邪见邪行的人”,邪见邪行岂是“像不像”的问题?您看达赖喇嘛、“大宝法王”像不像邪见邪行的人?您看学诚像不像邪见邪行的人?

您说“如果不像,那自然就回击了他那几个链接”,这是依人不依法吧?怎能当作“回击”?请您引经论依据回击我对藏密“男女双修法”的辨破,以经为则,以戒为师,依法不依人。

是否应举治学诚,可参看:

《论是否应举治学诚》

https://www.zhengxinfofa.org/3571.html

《论学诚淫乱与藏密的关系》

https://www.zhengxinfofa.org/4280.html

《论君子固穷与三宝感应》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404.html

《论学诚破坏律制》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579.html

《从邪教特征看学诚体系》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638.html

居士甲】对方回复:

{我上面不是说了,这是属于邪淫的方便,而不是邪淫的对象。但是具体什么情况,有待进一步研究。如果将木泥画像、死尸理解为邪淫的对象,那么就和后面的“如是人边,作非梵行”互相矛盾。

我之前也引了《俱舍论》对于邪淫戒的制戒本意,以及受戒所发誓言“我于一切有情誓断欲邪行罪”,不管是制戒的本意还是所发誓言都是指向有情的。你如果硬要解释木泥画像、死尸也是行淫的对象,这并不符合邪淫戒的本意。自慰是摄在梵行里的,佛对在家人只是制离欲邪行戒。

如果你觉得某些文本的内容不清晰或者有疑惑,应该去参照其他文本关于欲邪行的内容,而不是对有疑惑的内容继续揣测。

《优婆塞戒经》是北凉时期昙无谶翻译的,对于佛经的翻译存在着歧义或者不明确的地方,最好的做法就是进行文本对勘或者进行文本研究。

至于这里的“木泥画像及以死尸”是指什么情况,意思并不明确,但绝对不是指对着这些东西自慰的意思,因为文义不通。

《优婆塞戒经》“若于非时”至“则得轻罪”,里面的这一段是:“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如是人边”,是指代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的人,于这些人中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至于中间的“或先与他期”至“及以死尸”,则是指和这些人作非梵行的方便。作非梵行,则是指已经圆满究竟以道入道了,得邪淫罪。

这里分了三个方面,境就是为父母、兄弟、国王守护之人,方便就是“或先与他期”至“及以死尸”,圆满究竟就是作非梵行,三者具备则得邪淫罪。

我上面引的论都是从这方面来说的,不能截一两句就随便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至于这里作为方便的具体情况,可进一步研究,《法蕴足论》的“招诱强抑”可作为一个切入点来探究这个问题。文本研究需要有能力的人去做,我现在没办法对“木泥画像及以死尸”给出准确的答案,但我可以肯定这里和自慰无关。}

法师,我不再转给他了,毕竟他也一直叫我别转了。就像上述的话一样吧,分歧就在于法师觉得经文明显讲了,他觉得没有讲一样。

贤佳】好的,他说的这些我先前已大体辨驳过了,不必反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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