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传不邪淫戒(20230707)
【贤佳】(20230630)以下文章辨破觅寂尊者编写的《在家居士学处》书中不邪淫戒内容:
《受五戒者夫妻以外包括手淫自慰等都属于邪淫》(普德海幢2023-06-19)
https://mp.weixin.qq.com/s/FKL4-xFhb0sazSAtqgrPAQ
(摘录){有居士举南传《在家居士学处》的文章内容,建立“手淫、自慰不犯居士邪淫戒”的邪见。因此,这里要加以驳斥和剪灭。何以故?此知见不善,此知见有罪,此知见是智者之所诃毁者。……如上文所说,手淫、自慰本身就是“故意违犯、起不善心”,本质就是不善的。由此可知,《在家居士学处》的作者本身对于邪淫的范围并未深入研究和正思维,才会得出“五戒居士手淫和看情色小说、视频、图片,不犯邪淫戒”的不善知见、有罪知见、智者所诃毁知见。}
您看其辨破是否如实、合理?您是否方便转给觅寂尊者辨析?
【居士甲】(20230701)我倒是赞成觅寂尊者在这里所讲的呢!我觉得在家居士不同于出家比丘,世尊对前者的要求是没有后者高的,前者只需持守五戒——这是底线,能守八戒更好。居士五戒中不邪淫的具体内容确实没有SY呀。超级慈悲+超级智慧的世尊,对根性相对差些的在家人是不可能过于严格的,否则可能会产生副作用了吧~
我觉得以下这两篇经文(尤其是前一篇)或可对这个问题作个参考吧:
《增支部1集132经》(庄春江译):“比丘们!凡那些将非律解说为律的比丘,比丘们!那些比丘是对众人无利益,对众人不安乐,对众人不需要,对天、人们的无利益、苦的行者。比丘们!那些比丘产出许多非福德,他们使这正法消失。”
《增支部1集133经》(庄春江译):“比丘们!凡那些将律解说为非律的比丘,比丘们!那些比丘是对众人无利益,对众人不安乐,对众人不需要,对天、人们的无利益、苦的行者。比丘们!那些比丘产出许多非福德,他们使这正法消失。”
【贤佳】您引述的经文很好!所以戒法需要明辨,不应含糊混滥、颠倒是非,否则可能过失严重。
您说“居士五戒中不邪淫的具体内容确实没有SY呀”,北传经律有明文说。
如《十不善业道经》说:“云何欲邪行?于此罪中而有四类,非处、非时、非分、非往。……非分者,谓于面门及以非道,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非往者,谓于他妻,及比丘尼、亲族、异趣,及炫卖等。设自境界作非梵行,所不应理,如上当知。”(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7/T17n0727_001.xml#pT17p0457c1811)
《优婆塞戒经》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卷第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88_006.xml#pT24p1069a0403)
《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76_001.xml#pT24p0942c2601)
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
《论不邪淫》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491.html
《论不邪淫之二》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504.html
南传经律没有明文说,不等于南传经律义理上没有含摄,可能是义含而文略。例如佛制不饮酒戒,没有说不能喝啤酒、香槟酒,因此说喝啤酒、香槟酒不犯酒戒,这合理吗?又如佛制不杀生戒,内容没有说不打人,因此说打人,将人打伤、打残,不犯五戒,这合理吗?
《受五戒者夫妻以外包括手淫自慰等都属于邪淫》文中辨析说:“用这篇《在家居士学处》的原文来驳斥‘五戒居士手淫和看情色小说、视频、图片,不犯邪淫戒’的邪见。如其文中说:‘(二)性罪和制罪。违犯的罪或过失可分为两种:性罪和制罪。1.性罪(pakativajja,自性罪;本质罪):又称为世间罪(lokavajja),是指故意违犯的行为,生起不善心,其本质即是不善,或者社会上普遍认为是不合乎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出家人不能做,对世俗人来说也是不道德的,例如:故意杀生、偷盗、邪淫、妄语等,这称为性罪或世间罪。’如上文所说,手淫、自慰本身就是‘故意违犯、起不善心’,本质就是不善的。由此可知,《在家居士学处》的作者本身对于邪淫的范围并未深入研究和正思维,才会得出‘五戒居士手淫和看情色小说、视频、图片,不犯邪淫戒’的不善知见、有罪知见、智者所诃毁知见。”
您看这个辨析哪里不合理?
【居士甲】您常常引用北传典籍,而我只坚信、只依据巴利经和律。因为依据不同,标准就不尽相同,所以就难以达成共识了。
【贤佳】《受五戒者夫妻以外包括手淫自慰等都属于邪淫》文章的辨析引据觅寂尊者编辑的《在家居士学处》,您看有什么问题?
【居士甲】我觉得觅寂尊者在这里讲的是没有问题的。真想弄得清楚的话,不妨以其他形式来集思广益,目前看来只有微信公众号的留言部分是比较好的方式了。
【贤佳】宜请通晓戒律的南传资深者有理有据地作辨驳。如果能请觅寂尊者亲自作辨驳,那是最好。我可发文宣传其辨驳。
【居士甲】您有觅寂尊者的邮箱,您直接联系吧!
【贤佳】(20230707)我7月1日将我们先前的交流内容发给了觅寂尊者,请其看有什么偏差问题,到现在没有回应。我前天又发给一些资深的南传尊者、居士,并另请一些人转发给南传资深者,只有一位居士回复告知我一处南传道场的联系邮箱,没有具体辨析。
【居士甲】请您再等一段时间好吗?因为有时尊者们可能经常远离、独处的,就是类似禅修闭关的那种,绝一切外缘。
【贤佳】我刚才尝试撤回发给觅寂尊者QQ邮箱的邮件,邮箱系统反馈“撤回失败”,说明觅寂尊者已经收阅邮件了。我去年多次给觅寂尊者发过邮件请教,他直到现在没有回应,给其他一些尊者也是这样。我已习惯这种情况了,不抱希望会得到回复。可参看:
《质疑〈阿姜敦:法语微言〉·(二)》
https://www.zhengxinfofa.org/9475.html
【居士甲】也可能是他们委托的人在帮助查收,想着若不是急事就先不打扰尊者,也有可能吧?您也可以发给马来西亚的吉祥尊者他们试试看。
【贤佳】我前天有发给吉祥尊者住持的马来西亚“兜率天修行林”的公开联系邮箱,去年我也多次发信给此邮箱,从来没有回复。
【居士甲】我记得有篇经文讲过,有几种情况是可以不回答的或不宜/不应回答的,大意是,如果对方不是诚心而问,而是比如为了争辩……就可以不答。我想您问的时候,是不是所引用的也有北传的典籍?那尊者们一看所依据的标准都是不同的,即使讲出来也会继续有分歧的吧,所以就没有回复。我这么猜哈~
【贤佳】我多引据南传经律,可再看先前分享的《质疑〈阿姜敦:法语微言〉·(二)》。
这个戒法问题可能影响很多人,适当明辨清楚应是有益的。下面我主体引据南传经律,对《在家居士学处》书中不邪淫戒内容稍作系统辨析,供您参考。
《在家居士学处·五戒释义·离欲邪行学处》(此节摘要):“不邪淫戒是指不与夫妻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要构成邪淫,首先对方是不可行淫的对象,其次是行淫的目的,再者以行淫受乐之心经由身体侵犯不可行淫的对象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如此即构成邪淫。以下是更详细地解说此义。对男子而言,不可行淫的对象有二十种女人,即母护女等十种未婚的女子和财买妇等十种已婚的妇女。十种未婚的女子为:母护女、父护女、父母护女、兄弟护女、姊妹护女、亲戚护女、宗姓护女、法护女、有护女和有罚女。十种已婚的妇女为:财买妇、欲爱住妇、财住妇、衣住妇、水钵妇、除去垫环妇、婢且妇、作务妇、战俘妇和暂时妇。……有护女是指有未婚夫的女子,有罚女是指有国王、地方首长或国家法令保护的女子,因此有护女和有罚女这二种女及财买妇等十种妇,这十二种女人是除了她们的主人或丈夫外,其他男子不可侵犯的对象,否则即构成邪淫。”
《在家居士学处·持戒释疑·不邪淫戒释疑》:
{问55:请问尊者,如果已婚的男居士和一个已婚的妇女谈恋爱,还没发生性行为,算不算犯不邪淫戒?
答:不犯不邪淫戒,因为还没具足构成邪淫的四个条件——1.不可行淫的对象;2.对该对象有行淫的心;3.从事行淫的努力;4.忍受以道入道。虽然不犯戒,但这种行为不适合发生在佛弟子身上,因为这不仅会破坏那个男居士的家庭,也会破坏那个已婚妇女的家庭。这样的在家佛教徒不仅有损佛教与自己的声誉,也会为他带来现世与来世的痛苦。
问56:请问尊者,与女朋友亲吻、拥抱、抚摸,但还没发生性行为,算不算犯不邪淫戒?
答:不犯,因为还没具足构成邪淫的四个条件。但会生起贪欲等不善心。
问57:请问尊者,在家佛弟子受了五戒后手淫,是否犯不邪淫戒?
答:不犯,因为还没具足构成邪淫的四个条件。对在家佛弟子而言,虽然不犯戒,但会生起贪欲等不善心,也会养成坏习惯。身为佛弟子应该戒除这种不良的行为,否则有损自己的德行。
问58:请问尊者,若在家居士看情色小说、视频、图片,算不算犯邪淫?
答:不犯,因为还没具足构成邪淫的四个条件。对在家佛弟子而言,虽然不犯戒,但会生起贪欲之心,养成坏习惯。因此身为佛弟子应该戒除这些行为,以免有损自己的德行。
问59:请问尊者,嫖妓算不算犯邪淫?
答:要看该女子是否为母护女、父护女或国家法令保护的女子,如果是国家法令许可的妓女,嫖妓就不犯不邪淫戒。如果对方是已婚的私娼,由于已婚的妇女是二十种不可行淫对象的其中一种,所以在这种情况嫖妓就会犯不邪淫戒。古印度设有国家特别允许的妓女,由于是国家法令许可,所以嫖妓的男子不犯不邪淫戒。对在家佛弟子而言,即使不犯戒,嫖妓还是会造成家庭纠纷,制造社会问题,因此身为佛弟子最好戒除这种行为,以免有损自己的德行。
问60:请问尊者,同性恋与对方发生性行为,是否犯不邪淫戒?
答:不犯,因为没具足构成邪淫的四个条件。对男子来说,不可行淫的对象有二十种女人,但男男同性恋者的对象也是男性,并不在这二十种女人之中,因此不犯不邪淫戒。对女女同性恋者来说,她的对象也是女性,女性与女性不会有“以道入道”的这个条件,再加上对方并非不可行淫的对象,因此不犯不邪淫戒。虽然不构成违犯不邪淫戒,但这种行为只会在道德沦丧的时期发生,也就是代表现在是烦恼炽盛的年代。对在家佛弟子而言,同性恋虽然不犯戒,但会造成社会问题,有损佛教与自己的声誉,也会为他带来现世与来世的痛苦,因此身为佛弟子最好避免这种行为,以免有损自己的德行。}
南传律藏中对邪淫没有定义、判犯内容,只在经藏(中部、增支部)中略有提说,《在家居士学处》不邪淫戒内容主体是南传律师的义说。这义说有两个问题:
1.引据牵强、偏狭
《在家居士学处》文中说“不邪淫戒是指不与夫妻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这是合理的,但后文将邪淫对象局定在二十种女人,是偏狭的。这“二十种女人”的说法引自南传律藏比丘僧残戒第五条“媒嫁戒”的内容,而媒嫁可能是撮合正常婚姻(“令成夫妇”),并非就是撮合邪淫,所以引据是牵强的。且南传律藏“媒嫁戒”后文还有“眠女、死女、外出、非女、黄门”等犯戒对象,《在家居士学处》却没有引据,所以引据是偏狭的。
如《(南传)律藏·经分别·大分别·僧残五》说:“任何比丘,为媒者,〔即〕为女人〔传达〕男子之情意,或为男子〔传达〕女人之情意,或令成夫妇,或令成情人,虽一时〔之关系〕,亦僧残。…………有十种女人,即母护、父护、父母护、兄护、姊护、宗亲护、姓护、法护、自护、罚护。有十种妇,即买得、乐住、雇住、衣物、水得、镮得、婢取、执作、俘虏妇、暂住妇。…………眠女、死女、外出、非女、黄门、争执和解,为黄门作媒。尔时,一男子命一比丘:‘大德!往语某女。’彼往问诸人:‘某女住何处乎?’‘大德!在眠。’彼心生悔,‘我非僧残乎?’以此事白世尊。‘比丘!非僧残,突吉罗。’尔时,一男子命一比丘:‘大德!往语某女。’比丘往而问诸人:‘某女于何处乎?’‘大德!死矣!’……乃至……‘大德!外出。’……乃至……‘大德!非女也。’……乃至……‘大德!女黄门也。’彼心生悔……‘突吉罗。’尔时,或女人与夫争执而往母家。所供养比丘和解之。彼心生悔……乃至……‘比丘!〔其女〕被离婚乎?’‘世尊!无。’‘比丘!〔其女〕非被离婚者,不犯也。’尔时,一比丘为黄门作媒,彼心生悔,‘我非僧残乎?’以此事白世尊。‘比丘!非僧残,偷兰遮。’”(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1/N01n0001_002.xml#pN01p0193a0901)
恰当的引据是:
《(南传)中部41经/色拉经》:“他是邪淫者:凡她是被母亲守护者、被父亲守护者、被兄弟守护者、被姊妹守护者、被亲族守护者、被氏族守护者、被法守护者、有夫者、有惩罚保护者,乃至甚至被套过花环(已订婚)者,他是在像那样者处性交者。”(http://agama.buddhason.org/MN/MN041.htm)
《(南传)增支部10集176经/纯陀经》:“他是邪淫者:凡她是被母亲守护者、被父亲守护者、被兄弟守护者、被姊妹守护者、被亲族守护者、被氏族守护者、被法守护者、有夫者、有惩罚保护者,乃至甚至被套过花环(已订婚)者,他是在像那样者处性交者。”(http://agama.buddhason.org/AN/AN1698.htm)
文中列举邪淫对象有“乃至”一词,可理解为实际包含更多情况,这里是大要列举。
2.判犯原则含糊失当
《在家居士学处》文中判犯时多说:“不犯,因为还没具足构成邪淫的四个条件。”这判犯原则含糊失当,因为“具足构成邪淫的四个条件”是正破邪淫戒,“还没具足构成邪淫的四个条件”可能犯邪淫的方便罪或等流罪,也属于犯戒。例如强奸未遂(女方“防狼术”反制或被人撞见解救等),在世俗法律上是犯刑法的,但按《在家居士学处》所说“还没具足构成邪淫的四个条件”就不犯邪淫戒,显然不合理。《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若二身和合,止不淫,犯中可悔。”这是合情理的。
我引据南传经律的辨析,您看是否合理?
【居士甲】我这人逻辑不太好,看不了过于多、过于复杂的的内容,进入不了似的。所以,请您原谅!
【贤佳】这更需要适当广闻多思,否则可能陷入迷信、偏误而不能超越。我再作深辨,供您参考,您可存疑,转为请教。
南传经律对邪淫的定义说得简略,判犯内容基本没有,属于义有而文缺,有事而无文。邪淫是一例,其他有些戒律问题在南传经律中也类似这样,南传律师们只能依据很有限的内容作义说,难免可能考虑角度、深浅不同而生偏差、歧解乃至诤议,所以斯里兰卡、泰国、缅甸等南传佛教国家的僧众分成多个律派,互不认可乃至不共诵戒,甚至不承认对方的剃度,这是“合情合理”的。正如《四分律行事钞》(〔唐〕道宣律师)说:“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不周,校文文无可据,遂师心臆见,各竞是非,互指为迷,诚由无教。”(卷上)
如果能以南传经律为主,参考北传阿含经、诸部律藏(《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僧祇律》等)以及一些律经(《大比丘三千威仪经》《优婆塞五戒相经》等),适当借用与南传经律已有文义相顺无违的详明内容以决判是非、明确行持,可能很多偏差、诤议就消除了。
如《四分律行事钞》说:“用诸部文意。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所以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途,有无递出,废兴互显。今立《四分》为本,若行事之时必须用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见》云:‘毗尼有四法,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谓一切律藏;二,随本;三,法师语者,谓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即论主也;四,意用,谓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广说也。先观根本,次及句义,后观法师语,与文句等者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广明律师法。正文如此,然行藏之务实难,取舍之义非易,且述其大诠,以程无惑。谓此宗中文义俱圆、约事无缺者,当部自足,何假外求。余有律文不了,事在、废前,有义无文,无文有事,如斯众例,并取外宗成此一部。又所引部类,必取义势相关者可用证成;必缓急、重轻、是非条别者,准《论》不取。故文列‘四说’,令勘得失,《十诵》‘墨印’义亦同之。若此以明,则心境相照,动合规猷,繁略取中,理何晦没。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不周,校文文无可据,遂师心臆见,各竞是非,互指为迷,诚由无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则事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二律之内文义双明,则无由取舍,便俱出正法,随意采用。”(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02b1501)
参考北传律典,决判南传律藏文义歧解、行持诤议,例子可参看:
《律典解义讨论之三》
https://www.zhengxinfofa.org/482.html
《律典解义讨论之四》
https://www.zhengxinfofa.org/785.html
【居士甲】我感觉,您用出家人戒律中的相关戒律,衡量在家人的不邪淫戒,那样可能会有点过头了。
【贤佳】觅寂尊者所说“二十种女人”,就是从比丘戒律里借用的,您认为“过头”吗?南传经律对不邪淫戒说得很少,判犯内容基本没有,有必要适当参考其他经律相关内容,总比完全由个人“拍脑袋”作义说要可靠一些吧?可参看南传教界一些人对居士五戒的误解:
《南北传关于居士五戒的讨论》
https://www.zhengxinfofa.org/4265.html
【居士甲】适当地参考是可以的吧,并不过头。而大德是把没有的内容添加进了,就有点过头了哈!
【贤佳】那属于南传经律缺失(如南传经藏与阿含经就互有缺失),义有而文缺,事在而无文,需要适当参考其他经律添加,以明确是非、落实行持,否则个人臆解,容易违背律义、常理。可再参看先前分享的《南北传关于居士五戒的讨论》。
我将我们的交流讨论内容公开分享,启发思辨,集思广益吧!
Comments are closed here.